超龄务工人员死亡怎么赔偿?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 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单位, 市场, 商户, 工伤, 电路, 作业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工伤/职业病, 中高龄劳动者
- 王丽的父亲67岁,在西安航天航北综合市场务工一年多,家属称他既做门卫也兼做电工,8月11日晚为商户维修电路时触电身亡。
- 家属表示,老人每月有工资转账记录和工作服,但没有劳动合同,认为其是在市场工作期间出事,市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 市场方称老人岗位只是门卫兼安全员,电路维修并非市场安排,而是商户私下找他帮忙,因此不同意按工伤标准赔偿。
- 律师分析认为,死者已67岁,在陕西无法参加超龄工伤保险,也难以按工亡处理,家属可通过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
- 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维修电路是否属于市场默许的工作内容;若属职务延伸,市场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属商户私下委托,商户责任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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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化名)的父亲在西安航天航北综合市场打工一年多,8月11日晚,他在给商户维修电路时触电身亡。到底该怎么赔偿?因为老人的岗位问题,家属与市场方各执一词。
>>家属
父亲既是门卫又是电工
市场理应负全责
8月17日,王丽向华商报反映称,她的父亲触电而亡后,事情至今未解决。
王丽说,他们是咸阳人,父亲今年67岁,2025年1月开始在航天航北综合市场打工,“干的是门卫,因为年轻时干的是电工,所以还在市场兼电工的活,平时我爸上夜班。8月11号晚,市场一家商户店内电路出现问题,叫我爸去维修电路,维修过程中触电,商户拨打了120。”
王丽说,父亲工资每月3500元,市场财务人员每月通过微信转账发给父亲,父亲与市场没有劳动合同,但有银行卡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王丽说,事发后,她向职能部门反映此事,但都没有人介入解决。她向该市场属地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组织市场与家属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事情至今僵着。
王丽认为,父亲在该市场打工,一条人命没了,市场理应负起全责,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
当事人岗位仅是门卫、安全员
愿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8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市场的相关负责人。对方称,市场与王丽父亲有劳务合同,岗位仅为门卫,同时兼安全员,上夜班时会在市场巡查有没有安全隐患。“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怎么可能还让他干电工?”
这名负责人称,因为王丽父亲之前干过电工,所以商户遇到电路问题会找他帮忙,还会给一点费用。8月11日晚上,也是商户自行找到王丽父亲维修电路,并非市场指派。另外,这家商户在市场外,属于临街商户,与市场是房屋租赁关系。“我们给职工都买了保险,但他提供的身份年龄资料与实际不符,现在保险也办不下来。”
这名负责人称,此事公安、应急部门已介入,信访办也协调过,但一直没有协商一致。“作为市场的职工,出了这样的事,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一定承担。但家属提出要按照工伤来赔偿,金额很大,远远超出我们该承担的范围。”
>>商户
他是电工为什么要支付费用?
8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航天航北综合市场。王丽父亲出事的商户店门关闭,该店铺临街。与该店铺相邻的店铺也是关闭状态。
店铺门口贴着招工电话,记者拨打过去,正是这家商户,对方称最近都没有开张。
记者问“是否自行联系王丽父亲帮忙维修电路并讲好支付一定费用”时,对方答:“他就是市场里的电工,我为什么要支付费用?”
当记者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对方称:“我不好说,你去找市场吧。”随后挂断电话。
>>律师分析
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有哪些解决办法?
此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最终有哪些解决办法?对于劳动者较年长的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劳动者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
朱长江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受害致死案件,核心争议源于超龄用工的法律定性与岗位职责边界模糊。根据《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陕西省超龄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仅限未满65周岁人员。本案死者事发时已67周岁,入职时已超出参保年龄上限,客观无法办理工伤保险、无法认定工亡,不能适用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仅能通过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
本次触电维修电路的行为是否属于市场默许的职务行为,是划分责任主体、过错比例以及最终赔偿金额的关键。
此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分两种情形
那么此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朱长江表示,本次触电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市场管理方、涉事商户、死者本人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核心情形:
情形一:电路维修属于市场默许的职务延伸行为。结合案件细节,死者长期在市场兼顾电路维修工作,市场方知情且长期未予以制止,已形成常态化履职惯例,可认定为岗位工作职责的延伸。此种情况下,市场方存在重大过错:明知死者属于超龄务工人员,有无电工特种作业资质尚不明确,仍默许其从事电气维修这类高危作业,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市场方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依据商户的实际过错,另行向涉事商户追偿。同时,若死者本人无专业作业资质、作业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疏忽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情形二:电路维修为商户私下委托的个人行为。若查实维修行为系商户私下邀约、独立委托,并非市场方指派工作,且市场制度明确禁止员工承接私活,则责任主体发生转移。此时市场方因存在日常管理疏漏、未有效管控员工私接高危作业的管理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涉事商户存在明显选任过错,明知死者不具备高危作业条件,仍私自委托其维修电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违规承接高危作业、忽视自身安全,需自行承担剩余过错责任。
两种责任情形的赔付主体存在明显区别:一是职务行为情形,以市场方为核心赔付主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追加商户为共同被告,由市场方承担主要赔付责任;二是商户私活情形,市场方与涉事商户为共同赔付主体,市场管理过错责任降低,商户选任过错责任大幅加重,双方按照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为超龄务工管理敲响了警钟
朱长江提醒,本次事故为超龄务工管理敲响了警钟,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务工人员及家属,都需明晰法律边界、严守安全底线,规避同类悲剧发生。
从用工单位角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陕西省明确65周岁以上人员无法参保超龄工伤保险,用工单位需主动承担用工风险,为超龄员工购置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转嫁安全风险。同时必须书面明确员工岗位职责与作业边界,严禁岗位权责模糊化,坚决杜绝安排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工、高空作业等高危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禁止私接外包活的告知制度及安全培训台账,落实日常安全管控,从源头规避管理过错与侵权赔偿责任。
从超龄务工人员及家属角度:入职时应提供实际年龄,务必明确工作范围与岗位职责,拒绝超出工作范畴的高危作业;从事特殊岗位前,主动确认用工单位是否购置商业意外险,保障自身作业安全。无特种作业资质,坚决不触碰带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摒弃侥幸心理。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牌、工作服、值班排班记录等履职凭证,一旦发生事故,可作为依法维权的关键依据,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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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阿姨车祸受伤
超龄也得赔工伤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银发打工人”正日益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但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是否能够得到工伤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1965年出生的李阿姨2022年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日下班途中,李阿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其达到工伤致残等级五级。但甲公司认为,李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决定已经生效。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李阿姨应该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李阿姨的受伤性质、伤残等级、工伤治疗及费用发生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说,部分用人单位存有认知误区,认为招用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即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也多参照该条答复精神对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
“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因为劳动者‘超龄’就免除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更不能以‘劳务合同’之名架空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法官说,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待遇损失。
围绕超龄用工中容易被忽视的保障问题,法官提示说,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认识法律责任,摒弃“超龄即免责”的误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负有工伤保障义务,不能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签订劳务合同为由规避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将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待遇赔偿,代价远高于依法参保。此外,该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应持续关注后续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细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时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光明网
>>法条延伸
新规保障超龄务工者权益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员)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由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旨在解决长期以来超龄务工人员“维权难、保障少”的问题。
适用人群包括: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仍在职者;已退休但被返聘的人员;提前退休(如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后重新就业者。需要注意的是,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新规有四大核心保障
>>强制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承担费用。一旦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可享受与普通职工相同的工伤待遇;若单位未参保,所有赔偿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工资底线保障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严禁用实物、购物卡等抵扣,也不得拖欠或克扣。
>>加班限制与补偿
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须严格控制时长,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禁止高危作业
严禁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高空、重体力、高风险作业(如架子工、塔吊操作等),但可继续从事保洁、保安、家政、仓管等辅助性岗位,前提是身体健康并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综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