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雷雨天在农田工作被雷击身亡,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法院:雇主需担责

发布日期: 2025-08-30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务, 雇主, 作业人员, 家属, 作业, 农田, 天气
涉及行业:农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张某在雇主王某承包的农田从事施肥、耕种等劳务工作时,因雷雨天气被雷击身亡。
  • 张某家属认为雇主未关注天气变化,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避雷措施,也未及时组织人员避险,存在管理疏忽。
  • 法院认定雇主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对安全管理未尽到责任,在雷雨天气仍安排户外作业,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认为双方对事故均有一定过错,但户外作业被雷击属于低概率自然灾害。
  • 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雇主王某聘请张某在其承包的农田进行施肥、耕种等劳务工作,作业过程中,张某遭雷击倒地。工友现场拨打120,医护人员到场对张某进行抢救。最终确认张某因雷击死亡。

由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家属将王某告上法庭。张某家属认为,王某作为主营农业生产专业的从业者,应对天气状况密切关注,尤其在天气不稳定的情况下,其明知事故当日的天气状况不适宜耕种作业,仍然强行召集指挥张某等人进行作业,且未为作业人员提供便利的避雨、避雷场所,未能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条件。在天气变得更加恶劣的情况下,王某仍然迟迟不指令一众作业人员及时疏散避灾,对雷击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为此,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

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张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的雷击所导致,自己并非本案的侵权主体。王某表示,张某也是长期务农,在自己的农田、农场有锄草、摘果等临时务工,并不存在特意安排什么时间干什么活,作业人员都是自己决定什么时间和干哪一块,张某务农多年,应当清楚根据天气和自身身体状况来决定劳务的过程,自己作为雇主并不强制要求包括张某在内的劳务工必须要干到什么样的程度或者说做多少。张某的死亡结果和提供劳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不可预见的雷击直接造成,并不是在劳务过程中因劳务活动危险性受伤,或者说劳动强度过高之类的。这已经突破了常规经验判断。

关于张某家属提出设置防雷装置,王某表示涉案土地是复耕农田,不允许做设施设备的铺装,且附近几百亩农田均没有安装防雷设施的情况。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款。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张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因遭雷电击中死亡,王某作为雇主没有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及风险提示,对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事发前,天气预报未来几天雷雨频密,王某却未为工人采取有效防雷避雨措施,仍安排工人户外劳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在事发前几天均为雷雨天气且有天气预报雷雨频密的情况下,坚持出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对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虽然事发之时广州地区处于雷雨天气高发季节且有天气预报供查询,但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经验,户外劳作时被雷击仍属于偶发的低概率自然灾害,一般人无法准确预见雷击的时间和地点,故对双方都不应苛以太高的过错责任,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各方过错及对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雇主尤其是农业生产、建筑、户外作业等领域的雇主更加需要高度重视雇工人身安全,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恶劣天气等显著增加作业风险的情形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应对措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将风险完全转嫁给雇工,同时也提醒户外作业劳动者自身需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我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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