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激励”考核?法院判决:这是克扣工资,全额返还!

发布日期: 2026-04-20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广州日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克扣工资, 考核, 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 工资, 陶瓷, 公司, 管理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

  • 某陶瓷公司以“负激励”制度为由,因员工业绩未达标多次从刘某工资中扣款,并在工作群公布扣罚明细。
  • 法院认定该公司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制度,也未向员工公示,程序上不合法。
  • 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被扣工资14908元,认定该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不得克扣工资的规定。
  • 法官指出,“负激励”“乐捐”等名义扣罚工资的做法不具备合法性,企业需承担返还责任并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 劳动者如遇违法扣罚工资,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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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强化管理、提升效能为名,制定“负激励”制度,对劳动者业绩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若未达标则从工资中扣罚相应款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4月20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例。

2016年7月,刘某入职某陶瓷公司任业务员。在职期间,某陶瓷公司依据制定的“负激励”制度,以未完成月度业绩考核等为由,多次对刘某扣罚工资,并在工作群中发送载明扣罚金额的明细表。刘某认为,某陶瓷公司无权扣罚工资,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陶瓷公司返还累计扣罚的工资14908元,后因不服仲裁结果,2024年5月,刘某又将某陶瓷公司诉至禅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本案中,某陶瓷公司以“负激励”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案涉“负激励”制度涉及员工的奖惩、工资扣罚等切身利益,但却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缺乏程序正当性。

综上,法院认定,某陶瓷公司案涉扣罚行为应属违法,判决其向刘某返还扣罚工资14908元。

法官说法:

“乐捐”“负激励”不具备合法性

法官表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管理”之名,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扣罚员工工资,将管理与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用人单位就其违法扣罚工资的行为,不仅需向劳动者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回归以正向激励和依法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若遭遇违法扣罚工资,应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沟通、投诉举报、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巫云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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