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菊与赵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川0411民初2178号

判决日期: 2023-08-28
当事人:王应菊, 赵伟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四川省

原告:王应菊,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赵伟,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诉讼记录

原告王应菊与被告赵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应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王应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工资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班,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工资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赵伟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银泰城一期园林园建土建项目土建班组王应菊工人工资5000元,本人在该项目所欠工资在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赵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对应的劳务费,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赵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应菊工资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赵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炳洪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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