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燕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03民初7067号

判决日期: 2023-05-22
当事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谢燕娜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湖北省

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韩晓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宝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谢燕娜,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海陵(谢燕娜之夫)。


诉讼记录

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曾宝玉,被告谢燕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海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谢燕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周期及期次予以调整,即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分若干期支付完毕剩余经济补偿金141106.02元。2、请求判令谢燕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燕娜劳动争议纠纷,经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23】2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谢燕娜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41106.02元。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谢燕娜于2007年7月16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签署于2021年12月27日,期限至2022年7月15日。受宏观调控和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始终低迷,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现金流高度紧张,多个在建项目停工。自2021年开始不得不缩减编制进行人员优化。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2021年以来公司先后与147名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承诺按法律规定支付足额经济补偿金(N+1),补偿金总计1900余万元。公司与谢燕娜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支付谢燕娜经济补偿金299678.24元,此金额在所有优化人员的补偿金中属较高水平。2021年11月之前的优化人员,公司在员工办结离职交接前便将经济补偿金足额一次性发放到位。但自2021年年末以来,受制于大环境的持续恶化,公司资金亦日益紧张,为确保生存已无力一次性支付大额经济补偿金,转而在积极寻求离职人员(包括谢燕娜)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分批分次付款。同时无论公司资金如何紧张,始终保持抽调部分资金用于优化员工补偿金支付,对于谢燕娜也一视同仁一直在持续支付(详见证据三、证据四)。截至目前绝大多数离职人员的补偿金已陆续结清(先后结清147人,仅余14人待结清),因谢燕娜经济补偿金数额较高,目前尚未能结清,但公司已累计支付158572.22元,待支付金额为141106.02元。谢燕娜申请仲裁后,公司曾多次尝试与谢燕娜就付款期限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确保维持资金链基本稳定以求生存,现向法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谢燕娜辩称,谢燕娜于2022年2月24日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谢燕娜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谢燕娜支付经济补偿金299678.24元。2022年3月3日谢燕娜办理完离职手续,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谢燕娜经济补偿金158572.22元,余款141106.02元未支付。谢燕娜申请仲裁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支付,请求判决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谢燕娜一次性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141106.02元,诉讼费由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燕娜2007年7月16日入职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总工程师。2021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至2022年7月15日。2022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3月9日解除,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谢燕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678.24元。随后,谢燕娜办理离职手续并签署离职人员保密协议,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年2月9日谢燕娜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月31日该委以武劳人仲裁字[2023]2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谢燕娜经济补偿金141106.02元并驳回谢燕娜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因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燕娜2022年2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向谢燕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141106.02元。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调整支付周期及期次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燕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106.02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正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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