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池、杨亚芹、杨安海等与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民终5572号
当事人:张清池, 杨亚芹, 杨安海, 马力, 马凤华, 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 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山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池,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芹,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安海,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华,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王慧,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曾用名: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金领世家南区商业网点5-8单元3层。
法定代表人:马凤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18号爱购时尚广场2层B88。
法定代表人:马凤华,经理。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王慧,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张清池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清池不属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时已知且债权数额确定的债权人,公司无通知的必要,杨亚芹、杨安海不应承担责任。张清池2014年5月4日入职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7年9月被调至易贝乐培训学校处工作,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调入其关联公司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21年3月6日张清池生病并未向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病假条、病历等相关的手续,无法确定具体的病假期限,也无法确定医疗期工资的数额,并非张清池所说的拒绝发放医疗期工资,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已足额缴纳社保,不存在产假工资差额,青岛语童教育科技公司已经为张清池安排了带薪年休假,不存在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即使存在张清池请求支付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清池要求马力、马凤华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21年4月23日,马力将持有的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给杨亚芹;马凤华将持有的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给杨安海,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时,马力、马凤华认缴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股东出资期限未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张清池4月26日离职,转让股权时债权并未形成,简易注销已经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注销程序合法。
张清池答辩:不认可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上诉。
张清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向上诉人支付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正确,上诉人服判。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用人单位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均系关联公司,存在人员、财务、管理、经营范围、用工等混同,即人格混同,被上诉人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工商登记信息可知,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及实际控制人一致,均为马力、马凤华、杨亚芹等人。董亚舒在上述公司同时任职财务,有各公司名片,在语童公司规章制度上亦有其签字,工商档案单位办事人员均有其签字。四个公司人事由史腾腾同一人担任。上述公司的财务均由董亚舒担任,员工工资、社保由其统一发放、代缴,各校区的财务收支统一支配。3.管理混同:从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财务、人事和管理人员发放的工作内容同时通知上述四个公司,统一管理。语童教育公司的规章制度标注“易贝乐少儿英语(青岛中心)”《员工出勤管理规定》第5.3条制度适用范围“各校区”。4.业务混同:上述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均是外语培训,对外均以“易贝乐”培训学校名义招生、教学,开展业务。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单位,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上述公司及股东杨亚芹、马力、马凤华、杨安海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国家对“股东及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的否定及惩治,督促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商业交易安全。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诉求。
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答辩称:不认可张清池上诉。
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答辩: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为独立主体,各公司的经营及财产并未混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并不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依据,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科技艺术培训学校、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清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1年3月7至4月26日医疗期工资8166元;2.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6日产假期间除生育津贴外的产假工资差额工资26187元;3.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0元;4.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5.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0年、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8367元;6.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以股金名义扣发的工资10000元;7.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0年身股奖金10000元;8.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自2021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元,并自2021年10月26日起解除与张清池竞业限制协议;9.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协助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人事和社保档案转移手续;10.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对上述第1至8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张清池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本案公告费及诉讼费由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共同承担;张清池撤回第九项要求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协助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人事和社保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120万元,原股东为马力(出资比例80%)和张玉双(出资比例20%)。马力首期出资额为9.6元,首期出资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最终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马力于2015年11月6日向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账9.6万元。2017年5月4日,张玉双将20%股权转让给马凤华,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2021年4月23日,马力将80%股权转让给杨亚芹,马凤华将20%股权转让给杨安海,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该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2021年5月17日,杨亚芹和杨安海签署承诺书并申请简易注销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核准注销。
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成立,2015年9月股东由马凤华和马力变更为李传华和程谋华,2016年7月12日该公司决议解散。
易贝乐培训学校,曾用名青岛市崂山区易贝乐外语培训学校,于2012年10月16日成立,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为马凤华。
思雅图公司,曾用名青岛市市南区思雅图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马凤华系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4日,股东由马凤华变更为马凤芹和青岛乐言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力担任董事。
董亚舒系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易贝乐培训学校、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财务人员。
马力和马凤华系夫妻关系。
二、2014年5月7日,张清池发送入职感言电子邮件,电子名片显示公司名称为易贝乐国际少儿英语青岛中心。马力、马凤华及张清池均认可张清池于2014年5月4日入职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日,张清池与易贝乐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张清池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26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公司迟迟不予补缴社保、扣发工资及2020年分红,提出离职。
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易贝乐培训学校为张清池投缴社会保险,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清池投缴社会保险,其中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个人负担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261.52元,2021年1月至4月期间个人负担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276.56元。至2021年6月,张清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为61个月。
三、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11月15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7月29日向张清池转账398元、3901元、4802元、198元、2000元。
2014年6月1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董亚舒账户向张清池转账发放工资,2019年12月13日转账8661元、2020年1月15日转账8323元、2020年2月15日转账2127元、2020年3月15日转账3183元、2020年4月15日转账1583元、2020年5月12日转账159元、2020年5月15日转账1873元、2020年6月11日转账48元、2020年6月15日转账1673元、2020年7月15日转账5923元、2020年8月15日转账10346元、2020年8月26日转账300元、2020年9月15日转账9908元、2020年9月30日转账17674元、2020年10月15日转账2988元、2020年11月13日转账331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产假前)张清池月实发工资为6797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实发工资66108元。
2020年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10日,张清池分别收到生育津贴4140.73元、3269元、3269元。
四、2020年9月29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董亚舒,申请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休产假。同日,马凤华回复邮件,表示收到申请。2020年10月24日,张清池顺产生育一子,产假至2021年3月6日。
五、2021年3月3日,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人事专员史腾腾通过微信询问张清池“啥时候回来上班”,张清池回复“我就不回去了,我婆婆自己看不了孩子,我过两天就带孩子回我妈那”,史腾腾询问“确定了?不回来上班了?”张清池回复“嗯”。2021年3月17日,张清池通过微信询问财务董亚舒分红事宜,董亚舒回复“产假没有分红”并询问“啥时候来办手续提前说哈”,张清池回复“近期过不去,先请假吧”。董亚舒回复“好”。2021年3月26日,董亚舒通过微信询问张清池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张清池回复“暂时先不去办离职了,请假吧,不离职了。”董亚舒回复“请假得跟领导说”。2021年3月26日,史腾腾向张清池发送邮件,表示因张清池提出离职,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1年3月30日,张清池回复史腾腾:“我没有离职,我要请哺乳假,你们这是把我开除了吗?”。同日,张清池向史腾腾、马凤华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董亚舒,内容为“因产假结束,目前无人照看孩子,无法按时回学校上班。需要请哺乳假,望校方领导批准。”同日,史腾腾回复张清池,内容为“你于2021年3月6日产假结束,因你之前微信沟通,本人提出产假后不能回来上班,故提出离职。如现在改变想法,请于产假结束后2021年3月7日回来上班,现已逾期24天,请速回校返岗。返岗后公司会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你做哺乳假的安排。”2021年3月31日,张清池回复史腾腾“不知道产假何时结束……现因孩子无人照看,目前需请哺乳假期,望领导批准。”同日,马凤华回复“不予批复你的哺乳假申请,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期的休假方式需要你返岗复工后,在工作日内每天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作为哺乳假期,至孩子满一周岁。你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产假,按照法定158天产假休息时间,你的产假已于2021年3月6日结束,截止今天拟已逾期到岗25天,请于4月6日前返岗复工。如到期不按时返岗,学校将按照规定视为旷工行为处理。望在4月6日前返回工作岗位。”2021年4月6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因突患急性盆腔炎,下腹疼痛无法上班,需请假一周,并附病历及诊断证明。同日,马凤华回复邮件,表示遵医嘱好好休息一周,下周准时返岗。2021年4月13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邮件,表示“身体尚未好转,还需请假。复查病历在附件中。”2021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为张清池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急性盆腔炎,处理意见为建议全休壹周。
六、2021年4月13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邮件,表示自2014年5月1日入职,社保自2017年9月份开始缴纳且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要求补缴自入职开始的社保。2021年4月20日,张清池向马凤华发送邮件,询问社保补缴情况及产后病假工资情况。后张清池于2021年4月22日再次通过微信和短信询问马凤华社保补缴情况及产后病假工资情况。
七、张清池于2021年9月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1年3月7至4月26日医疗期工资8166元;2.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6日产假期间除生育津贴外的产假工资差额工资26187元;3.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0元;4.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5.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0年、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8367元;6.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以股金名义扣发的工资10000元;7.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2020年身股奖金10000元;8.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支付张清池自2021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10500元,并自2021年10月26日起解除与张清池竞业限制协议;9.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协助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人事和社保档案转移手续;10.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对上述第1至8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仲裁委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410号决定书,以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张清池仲裁申请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张清池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2021年3月7日至4月26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张清池产假于2021年3月6日到期,到期后未到岗上班,其于2021年3月3日告知单位人事离职,又于2021年3月26日表示不离职,在收到单位限期到岗通知后,于2021年4月6日请假并获准休息一周,后又于2021年4月13日再次通过邮件请假一周未获回复。原审法院认为,张清池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间未到岗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提交病历材料,其主张该期间的病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张清池2021年4月6日请假一周的申请,对张清池2021年4月13日的请假申请未作回复,张清池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原审法院确认张清池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休病假,张清池主张按照月工资7000元计算病假工资,未超出其患病前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平均应发工资数额,原审法院支持病假工资2253元(7000元/月÷21.75天×10天×70%)。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张清池未到岗上班,亦未提交病假申请及病历材料,其主张该期间的病假工资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张清池要求支付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病假工资816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产假工资差额。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之规定,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60天产假工资。张清池按照月工资7000元标准主张产假工资,未超出其产假前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应发工资数额,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60天产假工资14000元。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而非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且生育津贴的给付标准为张清池生育当年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张清池主张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差额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清池主张2019年11月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力等主张张清池于2019年10月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法院结合社保缴纳情况及解聘备案信息等,确认张清池于2019年11月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与张清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2020年10月1日张清池已休产假,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不应计入工资范围,故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108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张清池产假工资的情形,张清池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张清池经济补偿金。张清池自2014年5月入职后,其非因本人原因在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易贝乐培训学校提供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之规定,张清池主张自2014年5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清池按照月平均工资70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未超出法定标准,故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张清池提交的青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截止2021年6月其累计缴费61个月,原审法院确认张清池在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之规定,张清池2020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1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天(126天÷365天/年×5天=1.7天)。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已安排张清池休带薪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2020年和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62元(7000元/月÷21.75天×6天×200%),原审法院对张清池要求支付2020年和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3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以股金名义扣发的工资及2020年身股奖金。张清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及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扣发工资、股金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张清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清池未举证证实其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以案外人签订的入股协议书要求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2021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元及自2021年10月26日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杨亚芹、杨安海作为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并书面承诺企业注销前的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杨亚芹、杨安海依法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马凤华、马力作为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明知欠付张清池产假工资等仍将其股权零对价转让,且杨亚芹、杨安海受让股权不足一月即将公司注销,恶意明显,损害了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马力、马凤华应当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的相关债务大都形成于马力和马凤华担任股东期间,2017年5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马力和马凤华系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且马力和马凤华系夫妻关系,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马力、马凤华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期间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属于马力和马凤华的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实质为一人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员工工资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发放等情况,马力和马凤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马力和马凤华在本案中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虽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关联,但涉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三公司存在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等丧失人格独立性的情形,故张清池要求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清池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病假工资2253元;二、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清池产假工资14000元;三、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清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108元;四、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清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五、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清池2020年、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62元;六、驳回张清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050元,由杨亚芹、杨安海、马凤华和马力负担。
二审中,张清池提交张洁与思雅图公司的仲裁裁决1份,主要证明财务混同、用工混同、管理混同,所以两个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651号裁决书一份,工商档案三份,网络招聘信息、百度地图截图及思雅图公司办公现场及四公司活动照片10张。证明:二被上诉人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易贝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均为关联公司,存在用工混同、财产混同、管理混同,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及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制度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二被上诉人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易贝乐公司、思雅图公司质证称:对裁决书真实性认可,裁决书工商档案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余不予以认可、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不直接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九民纪要第十条对公司人格混同的界定并不单单针对于人员混同,并且思雅图公司与本案并无关联,张清池并非思雅图公司员工。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清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休产假,以及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休病假的,原审以其主张月工资7000元计算病假工资,未超出张清池患病前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平均应发工资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清池产假工资。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主张不欠付工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清池于2019年10月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法院采信张清池的主张,确认其2019年11月入职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不当。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与张清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依据法应向张清池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清池以欠付劳动报酬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杨亚芹、杨安海作为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注销时书面承诺企业注销前的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故原审据此确认杨亚芹、杨安海依法应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马凤华、马力作为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其在欠付张清池相关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将股权零对价转让,且杨亚芹、杨安海受让股权不足一月即将公司注销,恶意明显,损害了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据此确认马力、马凤华应当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马力、马凤华仅以其在注销前已将股权转移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本院亦不采信。
本案系张清池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张清池未就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与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其仅以相关公司具有关联为由,主张易贝乐培训学校和思雅图公司对青岛语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与张清池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杨亚芹、杨安海、马力、马凤华负担10元,由张清池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李蕾
审判员刘昭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