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与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7145号
当事人:张峥, 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峥,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4层24室。
法定代表人:余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张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亚太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张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亚太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峥无须返还十一个月工资69300元;2.亚太欧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亚太欧公司的主张与其实际起诉的案由之间有差异,一审法院未按亚太欧公司起诉时的案由判决,调整了案由,未当庭释明,程序有误。亚太欧公司一直认为张峥“错发的工资”系不当得利,却以“确定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争议”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又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将案由变更为劳动争议,未向当事人释明。二、本案认定事实有误,举证责任分配有误。1.民事纠纷向来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错发工资的亚太欧公司举证不充分,严重不符合常理。亚太欧公司出具了“表格制作人”苏岩制作的工资表进行举证,然后由“证人”苏岩出庭作证,证明其工资表制作错误。如果说苏岩因为工作有交接可能发生错误,公司老总可一直在公司,月月审核工资表,对每个员工的员工总额、工资标准心里是有数的,不管工资名称叫啥,最后组合发到手的,有一个工资总数,公司老总心里是有数的,每月突然多了6300元工资,这么明显会看不出来?还月月仔细地看,也“看错了”?如果说工资发错长达11个月都发现不了,也严重不符合常理。不能亚太欧公司说自己算错就是算错了,亚太欧公司在证明工资发错这一项上来讲,举证并不充分,还矛盾。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断章取义,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张峥劳动合同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2500+绩效工资,但劳动合同并没有附件,张峥一直不知道写稿的评分标准。张峥来亚太欧公司之前,在另外公司担任汽车编辑也有四五年的工作经验,上家单位的保底工资就8000元。2020年入职亚太欧公司之后,刚开始是新员工入职,不好意思吭声,到了2021年,头三个月工资单位打分压的特别厉害,不知道怎么打的分,每月到手工资才6000多。本来以为就他新来的,一个人的工资被绩效压得低,结果一问,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栾树工资也压的很低,说一个月才8000多。后来俩人一商量,找老板谈下,希望老板调整下工资组成,把固定工资这块比例提高。工作不仅是单纯的工作数量增加才可以,工作质量有提升也是调整工资的理由,张峥绩效工资被固定,也是因为文章质量高、阅读量高、转载量高,单位内部也经常就其优秀表现在群里进行表扬。且工资是刚性条款,不管怎么组成,每月的工资总额才是其真实的工资,在张峥撰稿质量高、经常被表扬的情况下,公司也没有降低工资的理由,如减去单位主张“错发”的6300元,张峥每月工资比以前还降低了1000多,也严重不符合常理。因此,关于张峥的工资组成中6300元的部分是“错发”,“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单位充分举证“错发”,不应当反推,将证明6300元系“涨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跟老板谈了,工资卡上收到了实际转帐的工资就是单位完成了工资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像这种工资变更没有书面形式的,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没有及时主张其“错发”无效的,就过了合理的追索讨要期限,不管是否是“错发”,都不应当再向劳动者要回。张峥跟栾树找老板谈,希望老板把固定的工资这块提高,至于老总是怎么给出纳交待的拆分组合,出纳又是如何跟会计交接的,那就是公司的事,就跟劳动者无关了。2021年4月份,亚太欧公司想把“一品汽车”的业务扩大,在boss直聘上发送招聘信息,招聘汽车编辑,工资待遇每月15k-20k,还来了员工面试,即便这样,亚太欧公司也没有招到新员工,后来这条招聘信息被亚太欧公司撤销了。张峥发现后,想到公司目前给自己的待遇,心里很是不平衡。还达不到上家公司的保底工资,于是2021年5月,作为采编部乃至整个公司的核心员工,张峥和栾树找老总谈提高固定工资比例,跟领导阐明了同行业的工资底薪标准,希望老板考虑调高固定工资的部分,如果固定工资这块不能提高,张峥和栾树表示是要离开单位的。而作为公司老总来讲,他月月审核工资发放,虽不具体算数,但是对工资发放标准与总额有一个大致预期。月月审核、不可能连着审核11个月,月月多发6300元,都看不出来!如果确实没有“发现”只能证明公司老总对张峥的工资总额没有异议,认为属于他正常的工资组成,恰恰证明公司工资没发错,符合老总心理预期。三、亚太欧公司主张系其“错发工资”导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论是否真的是错发,也不应该“单位犯错,劳动者买单”。综上所述,张峥在亚太欧公司任职期间,工资被公司调整了,虽未签署书面的工资变更协议,但公司主张“发错工资”,举证责任应当在公司充分证明其“错发”,而不是反过来将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且工资是刚性条款,张峥在没有犯错、还表现优秀的情况下,如果扣除“单位错发的工资”,每月工资平均还下降了一千多,还被降薪了,也不符合常理。如果单位工资“确系错发”,那也应当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劳动者主张,如果超过了1个月的期限,单位工资经领导审批后、实际发放了11个月,在实际中就构成了新的工资发放标准。单位不能一方面认为工资发错系不当得利,一方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法院不能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不考虑过错方的责任,按照不当得利的要求进行判决。故此,为维护张峥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亚太欧公司辩称,1.张峥与亚太欧公司互相仲裁,互相起诉的经过认可。亚太欧公司认为错发工资这个事实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起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举证责任分配正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亚太欧公司主张是发错工资,亚太欧公司在劳动仲裁、一审程序提交的证据,稿费的工作量汇总表,工资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发错工资的事实。张峥主张是调薪涨工资,其一直强调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表现突出,亚太欧公司给涨的工资,但张峥提交的证据都跟调薪和涨工资没有任何关联性。亚太欧公司负责人周树远是怎么看,如何看工资表,不影响公司发错工资这个事实。亚太欧公司与张峥不存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司法解释。三、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是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不能按比例划分责任承担。亚太欧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位出纳交接不清的事实,亚太欧公司因发错工资已经承担张峥多缴的个税。综上,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张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亚太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峥返还亚太欧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每月6300元共计11个月的工资6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峥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5日,张峥入职亚太欧公司,担任记者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8月2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张峥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2900元至8060元不等,另有餐补、全民PLUS,奖励;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张峥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6300元,另有餐补、全民PLUS及业务提成,业务提成金额为5400元至7300元不等。
亚太欧公司主张,因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进行交接,关于张峥的采编稿费没有交接清楚;新财务人员苏岩在制作2021年6月工资表时,将采编稿费列入业务提成项目,同时误将2021年5月采编稿费6300元金额作为固定金额列入当月绩效工资项目;此后苏岩均按照该方式制作工资表,造成张峥每月多发工资6300元,直至2022年4月。2022年5月,财务人员在申报2021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与2020年度申报表比对,发现职工薪酬金额过大,后筛查发现张峥的工资有严重多发的问题。后亚太欧公司向张峥要求退款,张峥不同意。亚太欧公司提交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张峥工作量统计表,显示张峥的采编稿费由稿件评分乘以200元计算,上述期间采编稿费为2900元、7780元、6200元、8060元、6300元、4500元、4600元、4900元、6900元、6300元、5400元、6100元、7200元、6800元、4900元、7300元、5600元、5300元、5500元、6500元、5800元,拟证明上述稿费与工资表中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的绩效工资、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的业务提成金额相对应。亚太欧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苏岩与前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苏岩的证人证言、退款催告函、电话录音,拟证明因财务人员交接多发工资,张峥经沟通未同意退款。张峥对情况说明、苏岩与前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张峥主张,其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6300元和业务提成构成,亚太欧公司从未向其多发工资。亚太欧公司绩效标准不固定,与面试时承诺的工资标准出入较大,其提议将固定工资提升。为了留住张峥,亚太欧公司自2021年6月开始向张峥发放固定绩效6300元/月,原有的稿件工资变为业务提成。张峥提交银行对账单,拟证明其“错发”前平均工资8479元,如扣除6300元后,其每月平均工资才7346元,工资下降了1100元,不符合常理。张峥提交通讯录、微信公众号截屏、微信聊天记录、阅读量统计表等,拟证明其所在部门为亚太欧公司的核心部门,张峥撰稿质量高。张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拟证明财务人员苏岩每月与其微信确认工资条,不存在错发工资的可能。张峥提交BOSS直聘截图、新京报新闻、通话录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交接手续、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510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亚太欧公司系以退还多发工资为由,逼迫其主动离职,以达到裁员而不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亚太欧公司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亚太欧公司表示,因其公司向张峥每月多发工资6300元,造成张峥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多缴个人所得税4790.17元,其公司同意承担。
2022年,亚太欧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仲委)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张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加采编稿费,张峥返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69300元。2022年11月17日,丰台劳仲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473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亚太欧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亚太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亚太欧公司与张峥的争议焦点为张峥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每月增加的固定绩效工资6300元的性质。亚太欧公司主张,该笔金额系财务人员制作工资表时失误所致,并就此提交了工作量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张峥虽主张该笔款项系因其薪酬上涨,但其未就其主张双方就薪酬上涨的沟通过程提交相应证据,亦未就其上述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成果发生显著变化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对亚太欧公司向其多发工资部分,张峥应当予以返还。亚太欧公司同意自多发金额中扣减个人所得税差额4790.17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张峥应返还亚太欧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多发工资64509.83元。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张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多发工资64509.83元;二、驳回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张峥提交如下证据:1.B0SS直聘招聘记录截屏,以证明2021年4月亚太欧公司对外招聘张峥同岗位员工,月工资待遇15k-20k;2.张峥与苏岩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2022年1月17日之后,张峥有了2021年12月的工资条,也就是在单位所谓“错发工资”6个月后,第7个月才给张峥发了当月的工资条,苏岩也不认同其工作有失误。亚太欧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张峥的工资标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推定收到工资条就认为公司没有发错工资,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苏岩发现发错工资之后就一直在跟张峥联系。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峥2021年6月及以后新增的月固定绩效工资6300元的性质,因本案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增加劳动报酬而非减少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故并非当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是由主张工资变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经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峥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2500元和绩效工资组成,亚太欧公司根据张峥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向张峥发放绩效工资。亚太欧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工作量统计表显示,张峥自入职至2021年5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500元和绩效工资共计两项,亚太欧公司按照张峥每月的工作量核定采编稿费,列示于绩效工资项下;2021年6月及以后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6300元和业务提成共计三项,采编稿费列示于“业务提成”项下。关于该工资发放情况的变化,亚太欧公司主张系财务人员制作工资表失误导致错发,张峥则主张系其申请涨薪并获得批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张峥工资表、工作量统计表、亚太欧公司财务人员情况说明及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亚太欧公司的上述主张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张峥称“2021年5月与同事一道找老板商谈提高固定工资比例”,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及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张峥在亚太欧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等亦无显著变化,相反亚太欧公司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薪酬增加系财务人员制表错误导致,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采信了亚太欧公司的相应主张,判决张峥向亚太欧公司返还多发工资,处理并无不当。张峥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张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