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星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9095号
当事人: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 朱星宇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龙大街2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崔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星宇,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讯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星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京讯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因被上诉人存在“签黄牛客户造成公司收入损失、未尽销售职责监督客户合规运营、弄虚作假(签约与实际不服)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规定,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朱星宇同意一审判决。
京讯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京讯递公司无需向朱星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星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星宇于2020年9月22日入职京讯递公司,入职岗位为电话销售,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0月8日,京讯递公司向朱星宇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朱星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90元。
2022年1月25日京讯递公司区域销售风控范术磊接到投诉,反应客户云洋时代公司将京讯递公司给予其的专属账号在闲鱼等第三方平台使用,通过其享有的运费折扣揽收订单获利,公司要求朱星宇进行核实。2022年2月10日,朱星宇以邮件形式回复范术磊,经核实是客户的合作商家利用平台优惠政策,去闲鱼开店刷单,提高个人店铺流量等行为,不认可是黄牛商家。
京讯递公司提供《京东物流“黄牛”管理制度》规定,证明黄牛客户定义为“已合作客户,通过线下揽收、线上揽收(闲鱼、淘宝等),将我司提供的折扣政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判定黄牛场景包括:违规揽收,利用价格优势违规揽收本区/外区其他未签约商家货物或散单”,另约定,销售人员在日常维护过程中主动自查上报,......并对“黄牛”风险客户关停的,免于对销售人员辞退处罚......;区域销售风控自主清查发现黄牛违规行为,并对黄牛客户关停的,责任销售人员辞退处理,销售管理人员免于ABC追责处罚。
2022年11月15日,朱星宇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京讯递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360元;2.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20540元;3.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9842元。2022年11月15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4861号裁决书,裁决:1.京讯递公司支付朱星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万零三百六十元整;2.驳回朱星宇的其他申请请求。京讯递公司不同意该裁决书内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朱星宇知晓《员工手册》《京东物流“黄牛”管理制度》内容,故法院认定上述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员工手册》规定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渎职行为,情节或影响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因客户的交易记录由京讯递公司所掌握,京讯递公司未对不当交易记录及严重程度举证证明,京讯递公司称该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利200余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京讯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京讯递公司与朱星宇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京讯递公司应向朱星宇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法院核算,仲裁裁决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判决:一、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星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360元;二、驳回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京讯递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朱星宇的行为情节或影响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故其与朱星宇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向朱星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京讯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德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远征
书记员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