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谢某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7529号
当事人: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谢某贤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239号1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贤,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凤,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达、被告谢某贤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
入职时间
2022年8月18日。
工作岗位
业务员。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向谢某贤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版本,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诉讼中,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谢某贤,其故意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谢某贤主张当时公司只是给过一份空白合同浏览,且主管说迟点会与其协商合同签订事宜,但此后没有与其协商亦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单休,月计薪天数按26天计算。
月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2600元、加班津贴1040元、全勤奖60元、食宿补贴1400元、职务津贴300元、车辆/话费补贴100元,合计总薪资为5500元/月。
工资支付情况
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一个月工资,谢某贤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各月应发工资分别为:2417.78元、5617.37元(其中:9月18日至30日工资2750元)、5304元、4648.86元、5500元、854.37元。
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双方于2023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中,谢某贤主张系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而将其辞退。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主张系谢某贤主动辞职。
八、仲裁请求
谢某贤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2022年9月12日休息日加班费211元、2022年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加班费846元;2.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750元;3.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5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50元;5.确认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九、仲裁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3〕3240号非终局裁决,裁决:1.确认谢某贤与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谢某贤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57.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33.78元;3.驳回谢某贤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谢某贤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十、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谢某贤支付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57.23元;2.判令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谢某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33.7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意见
裁判结果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此没有争议,根据谢某贤的入职、离职时间,本院确认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谢某贤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由于谢某贤本人的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向谢某贤支付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057.23元(2750元+5304元+4648.86元+5500元+854.37元)。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均未能就各自主张的劳动者离职原因进行充分举证,应视为由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向谢某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2633.78元。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贤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谢某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057.23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2633.7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锦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阳志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