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与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4929号

判决日期: 2023-05-29
当事人:李明,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李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燕,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李明与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燕,被告百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1年7月1日。

二、工作岗位:店铺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011年9月3日,双方签订《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四、年度双薪情况:李明主张及证据:自入职起,百佳公司每年均会向其发放年底双薪,年度双薪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奖金,其提交如下证据:1.百佳公司的招聘广告,李明主张该广告中明确写明工资包括年底双薪。该广告内容载明:薪酬福利:全职:五险一金+年假+年底双薪+膳食补助+收银奖金+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及晋升空间;2.《2014、2015、2017年年底双薪发放事宜》通知,显示上述年度百佳公司均有向李明等员工发放年底双薪;3.银行流水,李明主张该流水显示百佳公司每年向其发放年底双薪和工资,且年底双薪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备注为工资,并非奖金;4.工资表格(许沛强、黄建华)、工资单(许沛强),显示案外人许沛强、黄建华每月应发工资一栏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年终双薪&红利单独成为一栏,包括双薪、红利;5.邮件、公告、薪酬方案,李明主张百佳公司的母公司在2019年合资设立,承诺薪酬保持不变。

百佳公司主张及证据: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底双薪,也未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百佳公司必须向员工发放年底双薪。年底双薪属于奖金的一部分,百佳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经营业绩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而其2021年严重亏损,故其决定不向包括李明在内的全体员工发放年底双薪。其提交如下证据:1.《员工手册》《员工签署书》《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修改表决大会的决议》,其中员工手册约定,3.1工资福利,员工工资福利以员工的劳动合同为准,工资福利发生变化时,公司向员工出具信函;3.3奖金约定,公司将每年对奖金方案进行回顾,根据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行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奖金;李明于2017年9月12日签收上述文件;2.《2018年度双薪发放事宜》,载明:双薪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年底双薪发放细则如下:(1)年底双薪以员工当年度内的月平均底薪为计算基础;(2)当年7月1日之后入职的员工不享有当年年底双薪;(3)入(转)职不满一年的员工,按照员工当年加入公司(转职为全职月薪工)的天数按比例核算;(4)员工因(长)病假、无薪假、产假、看护假、婚假、计生假、丧假、路程假、工伤假原因,当月缺勤累计等于或超过日历月15天时,该月份的双薪比例将从年底双薪中扣除;(5)员工当年病假及无薪假累计等于或超过日历月20天时,不享有当年年底双薪;(6)员工当年受到最后警告处分的,不享有当年年底双薪;(7)双薪发放日之前已离职的员工不享有年底双薪;3.《2013、2014、2016、2017、2018年年终花红发放事宜》,载明:享有花红的员工的双薪与花红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将随工资一起发放,发放细则中的3-8点与上述年底双薪发放细则基本一致;4.《专项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对百佳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2021年亏损总额为67473829.92元,相比2020年亏损总额47016039.83元有所增加。

五、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李明2021年度的年底双薪8050元。

六、仲裁结果:驳回李明的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1.判令百佳公司向李明支付2021年度年底双薪80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百佳公司承担。


法院意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李明与百佳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年底双薪是属于工资还是奖金?百佳公司是否应向李明发放年底双薪?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项目、数额、时限等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除此之外的项目则属于其自主决定权行使范畴。而本案中,李明与百佳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未约定必须发放年底双薪。年底双薪也并非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而李明提交的招聘广告中虽载明“年底双薪”,但并不代表该项福利即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同时该广告中还在年底双薪后标注有“膳食补助”,但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明的工资构成并未体现有该补助。因此,上述广告内容并不能视为百佳公司为此做出的必须发放年底双薪的承诺,双方实际应发放的劳动报酬项目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国家规定为准。

其次,百佳公司向李明等员工发送的《2018年度双薪发放事宜》中明确载明“双薪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故其已经明确告知李明双薪系奖金的一种,并非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进一步规定了该项奖金如员工存在缺勤等情形不予发放等规则;此外,对于属于奖金性质的花红发放规则也与上述规则一致,足见年底双薪的计算及发放方式与工资的计算及发放方式完全不一致,反而与奖金性质的花红的发放方式及计算规则一致;与此同时,李明提交的工资表并非是其本人的工资表,且其中年终双薪也与红利单独成为一栏,并未包括在应发工资中,由此可见百佳公司已经通过通知等书面形式明确年底双薪系奖金的组成部分。

再次,李明提交的银行流水虽显示发放年底双薪的转账摘要为“工资”,但同时,年度双薪发放通知中百佳公司已经说明与工资一同发放,故摘要为“工资”并无不妥,亦不能由此推导出百佳公司确认年底双薪即为工资。

最后,百佳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行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奖金”,上述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院对该《员工手册》予以采纳。而根据百佳公司提交的该公司2021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百佳公司2021年亏损幅度较之2020年继续扩大,受疫情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商超行业的确面临业绩下滑、闭店裁员等困境,故百佳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其亏损事实做出不予向李明发放年底双薪的决定合理。

综上,李明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年底双薪系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百佳公司必须发放的项目,百佳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李明发放年底双薪,其在业绩亏损情况下不予发放上述款项合理,本院对于李明的诉请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志航

书记员黄宝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