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红梅与广州工商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2224、2968号
当事人:江红梅, 广州工商学院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2224号案原告(2968号案被告):江红梅,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沛、黄文珺,广州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224号案被告(2968号案原告):广州工商学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773065316P。
法定代表人:邵宝华,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江红梅诉被告广州工商学院、原告广州工商学院诉被告江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江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珺、陈荣沛,广州工商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蔡敏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江红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86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1211.7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职应结算费用3696.7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四六级监考补贴225元、撰写教学大纲补贴1400元、双师双能型补贴39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未允许原告评定“副教授”职称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5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5项共707333.5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以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2〕297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04年9月1日入职于被告处,任美术系专任教师一职。原被告双方先后签署了6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下发的《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元7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即终止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原告每月薪酬组成为基本工资+超工作量(加班费)+职称津贴+学历津贴+原工龄津贴+新工龄津贴+其他补贴,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部分薪酬明细可通过被告内部系统查看,但部分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或名目的薪酬由被告直接发放到银行卡,并未体现于工资明细表中。根据原告实际收取的银行流水可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为13525元/月,而非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10583.3元/月。被告为减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损失,将每年应向原告发放的奖金按照“经济补偿金”名义以强制签领的方式发放,并在仲裁阶段以此主张抵扣部分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及补偿系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带有补偿或惩罚性质的款项,若在劳动关系持续的过程就提前发放并认可性质,则违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赔偿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同时,被告在为原告申报涉税信息时,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的品目名称申报,根据国家税务局〔2018〕164号文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提前发放的款项性质为补偿,则不应以此申报个税,更不应以奖金、薪金所得的品目申报。由此可见,被告发放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实际应为奖金,不应抵扣被告应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被告仅提供不续签解除劳动关系及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未告知原告享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原告亦未主动提出要求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工商学院辩称:1、被告无需要支付原告赔偿金486900元,因为被告不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因为原告考核不及格,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1211.78元,因为于2019年5月25日,原告自愿提出续聘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自愿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无须支付该双倍工资差额161211.78元。我方提交的续签合同审批表,反映了原告是自愿提出续聘三年。3、原告的离职结算金额总数为13468元,在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后的余额为11508.42元,被告已于2022年9月1日付清了该笔费用。4、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四六级监考费225元。5、撰写教学大纲是学校教研室分配给专任老师的工作安排,不同意支付,被告也从来没有发放过该项的补贴。6、双师双型的补贴是被告有权根据办学情况给予的补贴,该补贴也在2021年开始已停止发放。7、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原告申报的“副教授”的职称不一定通过,评审单位不是被告,与被告无关。
原告广州工商学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需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949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广州工商学院对2224号案件的答辩意见第一条一致。
被告江红梅辩称:一、工商学院以解除混淆终止概念,案涉行为应系违法终止。工商学院于2022年6月10日下发的《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已明确载明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而非解除。同时,工商学院在所附《离职手续表》上再次明确了离职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在剩余8个选项均为各种原因导致解除的情况下,依然填写终止,可见引发本案的真实原因为终止。被告在2004年至2022年共18年期间,与工商学院签署了6份期限连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且被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工商学院理应与被告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商学院依然以合同到期为由结束劳动关系,应系违法终止。二、工商学院为逃避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伪造案涉被告年度考核及师德评定不及格的材料,污蔑被告。根据工商学院提交的《广州工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广州工商学院师德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考核及师德评定需进行自评、评议、审核、公示、提出异议等环节。1、工商学院的年度考核及师德评定依据不成立。工商学院提交的《广州工商学院师德考核管理办法》第16条、《广州工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11条,教职工需分别提交两项鉴定登记表作为考核依据。被告邮件提交自评考核材料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但工商学院在材料未齐全的2022年6月7日就对被告对作出“不合格”、“不称职”的认定,故评定依据不足。工商学院从2022年5月起即组织进行教师职称评审,被告所在的美术学院于2022年5月27日即在QQ群公布了专家组的商议审查结果,结果显示被告已通过了推荐送审,可参与“副教授”职称评审,由此可见,工商学院师德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相反,被告提出大量的证据可证明工商学院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后指使学院、学生伪造案涉材料污蔑被告,妄想以考核不称职解除劳动关系来掩盖违法终止的事实。同时,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工商学院更是以“副教授”职称评定为条件要求被告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2、工商学院作出的年度考核及师德评定结果因违反程序而无效。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师德考核办法》第16、17条、《广州工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11、12条,师德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结果需进行告知、公示,并允许进行复核、申诉。工商学院作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前,从未通知或送达被告关于年度考核及师德评定的依据及结果,抹灭了被告申诉的机会,故该评定结果因违反程序而无效。该行为也再次印证了案涉年度考核、师德评定材料为伪造。三、工商学院违背事实并依据伪造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性质恶劣。被告已提出大量证据证明案涉年度考核、师德评定材料为伪造,工商学院作为教书育人的高校,非但未以亲身行动带头遵法守纪,反而在违法终止后要求学生参与伪造材料污蔑被告,枉为人师,且在仲裁阶段完毕后仍依旧伪造材料继续起诉引发本案,扰乱司法秩序,性质极其恶劣。综上,工商学院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且在明知违法终止的情况下,伪造材料企图将违法行为正名化,性质恶劣,请求法院驳回工商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江红梅于2004年9月1日入职广州工商学院,工作岗位是美术系专任教师,在职期间双方共计签订了六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9年7月15日起到2022年7月15日止。江红梅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一般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领取工资不需要签名,也未发放工资条,员工可在学校的OA系统中查询工资明细,其中职称津贴和学历津贴每月只发放一部分。
2022年6月10日,广州工商学院出具《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附离职手续表),江红梅于2022年6月签收,该通知书内容载明:江红梅: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7月15日到期,经学校研究,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聘。江红梅于2022年6月22日向广州工商学院发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江红梅与广州工商学院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5日解除。
双方对是否结清离职工资,是否已预发了经济补偿金,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应支付教学大纲费1400元,双师双能型补贴3900元,是否应支付江红梅未评定“副教授”职称而给造成的损失50000元,是否存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存在争议。争议如下:
(一)离职工资:江红梅确认广州工商学院已向其发放离职工资11508.42元,但主张还有3696.79元工资未支付。对此,江红梅提供的证据如下:案外人同事张赣南离职支付单照片、支付单拍摄时间及地点信息,江红梅称该支付单上载明的应发离职款项是退教师互助基金3000元、2022年7月半个月工资4250元(8500÷2)、职称津贴750元、学历津贴400元、3-6月预留职称津贴3000元和学历津贴1600元、2021-2022学年绩效金3000元、扣减2022年7月社保个人应缴金509.79元和2022年7月公积金个人应缴285元,综上,广州工商学院还应支付15205.21元,实际支付11508.42元,还有差额3696.79元未支付。
广州工商学院认为由于江红梅在2021-2022学年的考核为不称职,故不予发放该年度绩效3000元。该支付款项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未付的工资差额;对此,广州工商学院提供的证据如下:离职支付单,江红梅对该证据部分内容不予认可。
(二)是否已预发经济补偿金:广州工商学院主张在2008年至2021年已经提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给江红梅,该款不应计入江红梅的平均工资中。对此,广州工商学院提供的证据如下:2008年补偿工资签领表、2009年至2021年教职工经济补偿签领表,上述签领表上均载明如下内容:本经济补偿应为聘用合同期满时发放,现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实行“逐年领取”和“期满领取”两种方式,灵活处理,个人自愿选择。逐年领取,即在当年12月发放时,个人愿意领取的则签名;期满领取,即经济补偿金到聘用合同期满时才领取,今年发放时不签领,并要书面意见说明。2008年至2021年的补偿金金额依次是:1620元、3100元、4300元、4400元、4700元、5300元、5400元、5800元、6100元、6400元、6700元、7600元、7900元、8200元、8500元,共计86020元。江红梅已在上述表格中签名。江红梅对上述签领表的真实性确认,亦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上述款项的性质是奖金。
广州工商学院对江红梅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质证称:江红梅于2022年1月28日的收入20625.27元(该款包含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2021年10月27日的收入6900元(包含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职称、学历补贴4600元)。
(三)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广州工商学院主张系合法解除与江红梅的劳动关系,理由是江红梅未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违反教学记录、敷衍教学,广州工商学院结合江红梅的实际履职情况,认定江红梅2021年至2022学年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广州工商学院因此决定不再与江红梅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江红梅主张已与广州工商学院签订六次劳动合同,广州工商学院本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红梅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于2022年6月22日已向广州工商学院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广州工商学院还是终止与江红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工商学院认定江红梅师德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均与事实不符,江红梅不存在“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考核结果系违法终止合同后伪造的。
(四)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江红梅主张为13525元,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明细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2350元、9350元、13750元、9650元、9950元、9650元、13650元、9950元、9650元、9650元、9650元、9750元,合计127000元),但该表确实标注每月发放了职称津贴750元、学历津贴400元。广州工商学院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工资明细表无异议,但工资情况计算表中应剔除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职称津贴和学历津贴4600元、绩效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8200元,平均工资应为10583.3元。另广州工商学院提供江红梅的《离职单》中注明:7月半个月学历津贴为400元、7月半个月职称津贴为750元。
(五)是否发放撰写教学大纲补贴1400元、双师双能3900元、是否造成损失5万元:江红梅参与了撰写教学大纲,按通知,广州工商学院应向江红梅支付1400元大纲撰写补贴,但广州工商学院至今未支付。广州工商学院认为撰写教学大纲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范畴,广州工商学院从未发放过教学大纲撰写补贴,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给江红梅。另查明江红梅为广州工商学院的双师双能型教师,每月补贴200元。江红梅提供广州工商学院《美术学院2021年职称申报述职评议推荐投票表》,该表显示同意推荐江红梅评定“副教授”职称。但至今尚未评定。
(六)是否存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江红梅主张广州工商学院没有告知其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无证据证明江红梅明确放弃该权利,故广州工商学院应支付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期间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广州工商学院对江红梅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2022年7月20日,江红梅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2〕29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工商学院向江红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94978.8元、四六级监考补贴225元;驳回江红梅的其他仲裁请求。江红梅、广州工商学院对上述仲裁裁决有异议,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江红梅要求广州工商学院支付四六级监考补贴225元,广州工商学院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否应支付离职应结算费用差额3696.79元;二、是否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是否应支付撰写教学大纲补贴1400元、双师双能型补贴3900元、损失5万元;四、广州工商学院在2008年至2021年期间已支付的86020元的是否为经济补偿金;五、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六、是否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及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焦点一、离职应结算费用差额3696.79元。江红梅的工资构成为:退教师互助基金3000元、发7月半个月工资(含校龄8500元)4250元、发7月半个月职称津贴750元、发7月半个月学历津贴400元、3-6月共4个月预留职称津贴3000元、3-6月共4个月预留学历津贴1600元、毕业论文答辩费468元、扣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20.5元、扣7月社保单位半个月应缴金额569.53元、扣7月公积金个人应缴金额612元,扣公积金单位半个月应缴金额127.5元,扣工资结算预缴税金130.06元,广州工商学院对此确认11508.42元(江红梅确认收到该款),故本院予以确认。但广州工商学院并未发放2021-2022学年绩效金3000元,另江红梅认为扣除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09.79元、扣7月社保单位半个月285元。本院认为,广州工商学院对江红梅的2021-2022年学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程序不合理,单凭江红梅对指导学生论文过程中的言语和对部门领导陈述有不当即认定不合格、不称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广州工商学院应予发放江红梅的绩效金3000元。另广州工商学院不应扣减上述公积金127.5元、社保单位应缴的部分569.53元。综上双方的证据,本院计算得出广州工商学院应支付江红梅15205.45元,扣减已支付的11508.42元,还应支付江红梅3697.03元,江红梅主张3696.79元,故本院予以支持。
焦点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职期间,江红梅已与广州工商学院签订多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江红梅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法律后果,其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其同意与广州工商学院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江红梅要求广州工商学院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撰写教学大纲补贴1400元、双师双能型补贴3900元、是否支付造成损失5万元。根据江红梅提供《关于编写2021版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由教务处按200元/门课程划拨专项经费至开课单位统筹使用。可见,该经费系划拨至开课单位统筹使用,并非发放给撰写教学大纲的本人,开课单位如何使用该经费应由其自行安排。但江红梅提交的收取200元教学大纲制定费截图,并无原件,广州工商学院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江红梅要求广州工商学院支付教学大纲撰写费用14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师双能型补贴3900元,因江红梅确实被广州工商学院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但该补贴是由广州工商学院自主决定发放的补贴,现广州工商学院不同意发放,故江红梅主张发放39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江红梅主张造成损失5万元的请求,虽因其投票推荐为副教授,但广州工商学院并未批准,且江红梅未提供相关造成失的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四、广州工商学院是否支付了江红梅经济补偿金86020元。广州工商学院提供的2007至2021年的经济补偿金签领表中,江红梅进行签名确认,且该表已注明为经济补偿金。江红梅主张该款是奖金,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其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奖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可广州工商学院的主张,确认广州工商学院2008年至2021年期间经济补偿金签领表中的款项共计86020元均是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焦点五、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根据江红梅、广州工商学院的陈述,江红梅每月工资中的职称津贴、学历津贴只发放了一半,即各发放750元、400元,剩余一半系另择期发放,故在核算江红梅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即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每月应发工资时,应加上另一半的职称津贴、学历津贴共1150元/月(750+400)。另,年度绩效奖金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故亦应计入月平均工资中。故此,本院结合江红梅提供的个人工资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核算,江红梅共收取127000元,该款已含职称、学历津贴4600元、经济补偿金8200元,江红梅在劳动关系解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数额为10666.67元(127000-4600-8200+9200)。
焦点六、(1)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江红梅于2004年9月1日入职广州工商学院,至2022年7月15日,江红梅已连续在广州工商学院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已签订了六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江红梅的情形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广州工商学院发出《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后,江红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已经向广州工商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广州工商学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与江红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广州工商学院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广州工商学院主张不予续聘的理由是江红梅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但该理由并非《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中的理由,本院亦已认定该考核结果依据不足,未予采纳,故广州工商学院据此主张系合法终止或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赔偿金的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广州工商学院应向江红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江红梅于2004年9月1日入职,于2022年7月15日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已满17年11个月,故赔偿金应计算为384000元(10666.67元/月×36月)。由于广州工商学院已向江红梅发放经济补偿金86020元,故扣减该款后,广州工商学院还应向江红梅支付赔偿金29798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州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红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7980元;
二、广州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红梅支付四六级监考补贴225元;
三、广州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红梅支付离职应结算费用差额3696.79元;
四、驳回江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工商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件受理费共20元(已预交),由广州工商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彭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