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福与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5民初4740号

判决日期: 2023-06-20
当事人:曾庆福, 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曾庆福,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花(原告之女),女,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2201724E。

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宗陈村。

法定代表人:杨崇建,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曾庆福与被告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玉花、牛艳丽,被告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崇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曾庆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郓劳人仲案字(2023)第63号裁决书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判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63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及依据错误,有失公平、公正。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顶替案外人姚辉泽上班不是事实。原告并不认识案外人姚辉泽,郓城仲裁委仅仅依据被告提交虚假的员工工资表、证人证言,就片面的裁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事实错误。事实情况为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经杨崇建的妻子招入被告处,从事滚胶机工作,月工资6000多元/月。2022年12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受被告指派,在清理滚胶机上垃圾时受伤,老板杨崇建和曾庆奎将原告送到省立医院治疗,经诊断右侧尺桡骨、右手多发骨折脱位。原告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原被告之间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三性要求。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入职工作,直至2022年12月24日受伤,长达十多天的正常工作。被告陈述原告顶替案外人姚辉泽工作不客观,不真实,不符合常理。何况原告与案外人姚辉泽不认识,根本不存在顶替姚辉泽为被告工作的事实。综合以上事实及理由,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郓劳人仲案字(2023)第63号裁决书,裁决依据事实及法律均属错误。

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临时替班,是姚辉泽找的替班,被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发过工资,足以证明与被告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13日在郓城县××审过程中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弟弟曾庆奎出庭作证,曾庆奎均证明被告原员工姚辉泽(笑笑)有事不能去上班,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通过曾庆奎让原告顶替姚辉泽上班。被告申请姚辉泽出庭作证,姚辉泽证明原告顶替其上班,其发工资给原告。2022年12月30日曾庆奎在其和杨崇建、陈传俊、曾庆福的聊天语音中陈述“俺兄弟俩都是替班的”即均是顶替别人的岗位进行工作。2022年12月30日原告在其和杨崇建、陈传俊的聊天语音中陈述“替个班给你带来麻烦了”、“替个班怨我了,不知道怎么回事了,脑子不管用了”。

2023年1月17日被告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曾庆奎工资6765元、3665元。当日曾庆奎微信转出3665元,其自述转给原告之女。

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郓劳人仲案字[2023]第63号裁决书,认为曾庆福自2022年12月8日进入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处,临时顶替姚辉泽工作,姚辉泽系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的职工,曾庆福从事姚辉泽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决曾庆福与郓城建鑫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曾庆福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及其弟弟曾庆奎均陈述原告替班顶岗,被替班顶岗人姚辉泽也予以认可。虽然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介绍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但是根据目前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特征。原告在劳动过程中致使自身受到损害,可依照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庆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庆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付本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松涛

书记员尹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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