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5民初25875号
当事人: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袁玲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66号501-7024室。
法定代表人:章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霞卿,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玲,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因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后于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并案处理。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霞卿、张文举,被告袁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8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作为原告处人事专员,应及时通知公司续签,且2021年6月、7月期间,被告完成了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的工作,恶意遗漏自己的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并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满一年后提起劳动仲裁,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双方于2022年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份劳动合同覆盖了被告提供劳动的时间,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不存在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袁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8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虽在原告处担任人事专员,从事行政工作,但不负责人事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未及时续订,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按应发工资总额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合计后的平均工资作为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支付差额,故请求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袁玲则均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邮件往来记录、周某2与章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入职原告处后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安排被告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等。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订。
2022年7月5日,经原告提出,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人事专员工作,月工资4850元,末页“乙方签名”下方备注为“自2022年1月1日起工资调整到5500元”。2022年9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2年7月19日,被告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820元。2022年9月19日,该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850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人事主管周某1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总经理章小军发送《岗位说明书》的电子邮件,其中人事专员岗位说明载明:人事专员批准汇报关系为“总经理-行政人事主管-人事专员”,岗位职责包括“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
再查明,2021年5月18日,原告人事主管周某1与总经理章小军微信对话如下:周某1:章总,因为我的预产期将近,我计划明天开始休产假至9月23日,9月24日开始上班,请您审批。产假期间,人事行政部的日常工作由Sunni(被告)负责,前台配合,如有需要我复核走流程的工作我会在微信和邮件上做完后交您审批,今天下午我会将具体工作安排发送给与我部门有关联的各部门负责人。章小军:OK。
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处员工封某、彭某、杨某等人发送邮件,内容为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公司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落款为“人事专员,袁玲”。
审理中,证人周某2出庭作证称,其在原告处承担人事主管,系被告上级,与原告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从事事务性人事专员工作,不包括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管理;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其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让被告协助办理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原告主张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
被告提交2021年8月27日与周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1:对了,合同我昨天晚上看了,你有空了慢慢弄哦。被告:没啥大问题伐。周某1回复对陈现英、封某等员工劳动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被告:好的有数了。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不能。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处人事行政专员工作,而人事专员的工作职责包含用工合同签订等事宜,且2021年5月18日人事主管周某1与总经理章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周某1休产假期间人事工作由被告负责,被告亦于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通知多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且被告提供与周某1的微信对话表明被告负责续签劳动合同的起草工作,故被告劳动合同到期期间负责劳动合同续签事宜,被告应当及时督促原告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亦未举证证明系原告的原因不能续签劳动合同,故综合被告的岗位、工作内容等因素考量后,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鼎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袁玲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850元;
二、驳回被告袁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袁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