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敏与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民终5276号
当事人:陈剑敏, 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敏,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257弄19号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露依,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一层101-06部位。
法定代表人:叶卓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陈剑敏因与被上诉人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陈剑敏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艾默生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0512元;2、2021年递延奖金及延期储蓄计划金314361.82元;3、项目奖金1026012元。事实和理由:陈剑敏转发邮件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即使爱默生公司认定陈剑敏转发邮件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未达到严重的程度。陈剑敏转发邮件的行为属于被逼无奈、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取证。陈剑敏的转发行为并未给爱默生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后果。爱默生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纪律处分的措施将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而决定。陈剑敏转发邮件行为充其量属于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一般违纪行为。陈剑敏在爱默生公司工作近20年,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即使这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是初次犯错。因此,陈剑敏转发邮件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爱默生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被上诉人艾默生公司不同意上诉人陈剑敏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剑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艾默生公司与陈剑敏恢复劳动关系;2、艾默生公司按照82462元/月标准支付陈剑敏2022年1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3、艾默生公司支付陈剑敏2021年递延奖金(即延期储蓄计划金)314361.82元;4.判令艾默生公司支付陈剑敏项目奖金1026012元(即已到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折现款)。审理中,陈剑敏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陈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336元,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确认事实:陈剑敏于2002年6月10日入职艾默生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剑敏担任亚太区总经理,每月基本工资81462元、生活津贴800元、交通津贴200元,合计82462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乙方(即陈剑敏,下同)应遵守甲方(即艾默生公司,下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对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甲方将按公司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商业道德要求、保密要求等)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约定,乙方理解并同意以上全部条款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资料协议书》和甲方根据管理需要而依法制订以及不时修订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艾默生员工商业道德规范手册》《电子媒体政策》《信息技术安全和操作规定》等文件)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第四十条约定,乙方确认,其于本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即表明其已收到甲方交付的包括《员工手册》《艾默生员工商业道德规范手册》《电子媒体政策》《信息技术安全和操作规定》等在内的文件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其中全部内容,并同意严格遵守。2021年12月20日,艾默生公司以陈剑敏“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数次将公司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发送给未经公司授权的个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6.1.4条以及公司信息技术安全及保密相关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员工手册第6.1.3条规定,与陈剑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陈剑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1月19日,陈剑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艾默生公司:1、恢复与陈剑敏之间自2021年12月20日起的劳动关系;2、按82462元/月的标准支付2022年1月19日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期间的工资;3、支付2021财年(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业绩奖金(即年度绩效奖金)367510元;4、支付2021年递延奖金(即延期储蓄计划金)314361.82元;5、支付项目奖金(即已到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折现款)1026012元。经仲裁,裁决:艾默生公司支付陈剑敏2021年财年(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年度绩效奖金234953.33元;对陈剑敏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陈剑敏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一审另查明,1、艾默生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2.1条延期储蓄计划规定,除合约订明外,公司为每一位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雇用并在上海工作及缴纳上海社会保险的员工设立一个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提储蓄额。员工每年有权提取截至止到计算期为止的储蓄余额的50%,每年支付一次,与年终奖或绩效奖金一起支付,但2.1.9款所述的情况除外。在第5次提款及以后,如果员工在该历年结束时仍在公司的,则员工有权提取100%储蓄余额,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辞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或因触犯中国法律或公司政策而被解雇的,其储蓄余额将被作废并归还其所在的部门。员工因公司业务原因被裁减的员工在离职时可提取全部储蓄余额。
第六章第6.1.3规定,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即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经济补偿。第6.1.4规定,未经授权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人事、客户、供应商、工资、财务等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或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资料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以违反与公司约定的方式而持有或使用,即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艾默生公司《延期储蓄计划》第2.4.3.1条规定:员工辞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或因触犯中国法律或公司政策而被解雇的,其储蓄余额将被作废并归还其所在的部门。员工因公司业务原因被裁减,在离职时可提取全部储蓄余额。
3、艾默生公司《信息技术安全手册》规定:公司的保密/敏感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业务资产。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此类信息会导致法律责任和合约责任,并会对艾默生品牌带来财务损失或严重损害,不得与未经授权者共享公司的保密/敏感数据。
4、艾默生公司《电子媒体政策》规定:禁止对电子邮件系统进行配置,从而将邮件自动转发到艾默生企业以外的地址,转发到艾默生公司不支持的系统/客户端,或转发给未经授权的个人。禁止未经授权而擅自访问、复制、披露或转发被确定为受限制、保密或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的资料。
5、陈剑敏签署的《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资料协议书》中载明,陈剑敏同意遵守下列规定:在艾默生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有关艾默生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向任何人披露、公开、全部或部分复制、允许或让任何人使用、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他人获知或提供给他人,除非本人(即陈剑敏,下同)在艾默生之职责有此要求。本人进一步同意,不会为本人在艾默生的职责范围之外的目的使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利用任何保密资料,无论是否有金钱上的受益。为本协议书之目的,保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存于任何和所有媒介上的尚未公开的产品资料、工程资料和制造资料、客户名单、公司的制度和程序以及财务资料(包括结果、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和系统)。
一审再经查,1、根据工资单显示,2018年12月,陈剑敏获得年终奖金76154元、年度绩效奖金189750元、项目奖金172270元以及延期储蓄计划发放额249413.12元;2019年12月,陈剑敏获得年度绩效奖金147600元、项目奖金500527.80元、税前调整512865.92元;2020年12月,陈剑敏获得年终奖金79425.50元、延期储蓄计划发放额314361.82元、税前调整367510元。
2、陈剑敏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3、陈剑敏因颈椎病等于2021年10月7日起住院治疗,并于2021年10月15日出院。之后,因颈椎病、抑郁状态等原因一直开具病假单至2021年12月21日。
4、2021年10月23日,陈剑敏向收件人为kongsuihotmail.com的电子邮箱发送公司资料,该邮件内容涉及了艾默生公司净销售额、销售及管理费用、毛利润、总劳动成本、支出、销售目标百分比等数据。2021年11月3日09:29以及09:32,陈剑敏两次向收件人为ZhangAlex的电子邮箱发送公司资料,并抄送kongsuihotmail.com的电子邮箱,该邮件内容包含艾默生公司中国区盈亏表等附件。kongSui(孔遂)系陈剑敏丈夫。
5、陈剑敏在与艾默生公司相关人员谈话时确认以下内容:“你是说前阵子我(即陈剑敏,下同)发到我老公邮箱的那些报告吗?那个是我老公的邮箱,因为那是我老公的个人邮箱,因为我当时是为了就是说存个档嘛……”“我的这个personal邮箱,就是因为,也是我就是考虑我自己状态不太好嘛,所以我觉得让我老公帮我就是整理一下,因为我也不想去弄这些很烦的事情,我当时我就发给我老公的这个邮箱。就是我跟他说,你帮我梳理一下,还有一些就是记录,原来我也没有发,后来我就在就是统一都转发一下……”。另外,谈话还有以下内容:艾默生公司相关人员说“明白,OK,好,那Jenny(即陈剑敏)我们是看到邮件的话呢,其实发给你老公的是有几个这个公司的data就是包括Y9产品的,Y9系列产品的有,至少有三个email,然后另外呢有一个是我们公司内部员工的这个分红的一个记录,一个计算。”陈剑敏回复称“……就我记得我是在邮件里面发的,我有点忘了,所以我当时可能也乱七八糟,就转发了吧,我也就是不记得了。”艾默生公司相关人员说“OK,然后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公司ISEChinapalposition就是FY22的,FY22的一个palposition这个也转发了就是Alex也抄送在里面,就是也转发了。”陈剑敏回复称“对,当时应该是给Alex的吧,所以就是我想就是说也保留一下,我到底发了点什么东西,所以就抄送了我老公呀……”。
陈剑敏为证明其主张,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美国集团总部执行副总裁2017年10月24日向陈剑敏发送书面邮件,证明若陈剑敏2019年11月1日继续在职,将会获得四份奖励:(1)2017年11月1日支付25000美元现金奖励;(2)2018年11月1日支付25000美元现金奖励;(3)2019年11月1日支付25000美元现金奖励;(4)1000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11月1日可兑现。2、陈剑敏2021年5月9日发送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陈剑敏2021年5月9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发送邮件,叙述了自己遭到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对待,邮件中陈述了直接上级MattWhitener存在诸多管理问题;陈剑敏直接上级在2020年6月突然离职,美国总部同时撤销了国际副总裁的职位,陈剑敏的邮件触发了美国总部领导产生了想要解雇陈剑敏的想法。3、陈剑敏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8日与香港人事MakCherry往来邮件及翻译件,证明MakCherry在陈剑敏住院期间向陈剑敏发送邮件,提供公司方协商解除的条件,其中包含经济补偿金、MSR绩效奖金、限制性股票所得、股票期权行权权利;MakCherry要求陈剑敏在2021年10月7日12点之前回复,否则上述协商解除条件将被取消;陈剑敏回复称因身体原因,希望出院后再和公司进一步沟通;MakCherry坚持要求陈剑敏在2021年10月8日12点之前回复,否则上述协商解除条件将被取消;陈剑敏重申自己不同意离开公司且目前官方职位为亚太区总经理。希望出院后就做顾问的职位;陈剑敏从2021年10月8日开始出于保留证据的目的,将相关邮件发送到私人邮箱。4、陈剑敏2021年11月1日发送美国总部领导及上海、美国人事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陈剑敏于2021年11月1日向公司管理层发送邮件,告知公司由于病情加重于2021年10月29日前往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看病,附上就诊记录;公司人事部领导MakCherry电话告知陈剑敏尽快签署解除协议,不同意陈剑敏病情好转后进行协商,且告知陈剑敏若不签署协议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陈剑敏进行道德调查。5、就诊记录,证明艾默生公司无故解除陈剑敏工作职务以及对陈剑敏的不公正对待,导致陈剑敏处于抑郁状态,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和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艾默生公司在陈剑敏住院治疗期间,意图迫使陈剑敏签署协商解除协议;艾默生公司在陈剑敏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6、陈剑敏2021年11月5日发送美国总部领导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陈剑敏就本人限制性股票全部被取消一事发邮件向公司询问原因,没有获得任何答复,陈剑敏认为艾默生公司既然可以取消股票,可能也能变更陈剑敏的邮件,故陈剑敏为了保留相应证据,将相关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7、公证书及翻译件(公证内容是艾默生集团总部委托美林银行管理的APP系统),证明陈剑敏在职期间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截止艾默生公司解除陈剑敏劳动合时,陈剑敏享有可立即行权的股票期权2000股,现金价值为人民币553085元;陈剑敏享有限制性股票750股,现金价值为人民币472927元,其中150股的限售解除期为2021年11月8日,300股的限售解除期为2022年11月5日,300股的限售解除期为2023年11月3日;陈剑敏配偶孔遂的邮箱,平时都是陈剑敏自己在使用。8、陈剑敏2021年10月23日发送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陈剑敏2021年10月23日将下属年度奖金计算表格发送至以丈夫名字命名的家庭公用邮箱备份,此表格是陈剑敏用于计算下属年度奖金的,陈剑敏被撤销岗位后,下属中国区总经理因计算奖金需要向陈剑敏索要表格;由于表格为excel,其中数据可以篡改,以防后续有人篡改数据后将责任推卸给陈剑敏,故陈剑敏将原始表格转发至家庭公用邮箱备份。9、陈剑敏2021年11月3日发送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陈剑敏2021年11月3日将发送给中国区总经理的邮件转发至以丈夫名字命名的家庭公用邮箱备份,该邮件是告知中国区总经理,爱适易全球首席财务官曾经在邮件中明确在大规模量产之前固定成本不算在Y系列产品中,且该决定是经过集团总裁和集团首席财务官批准的;陈剑敏被撤销岗位后处于病假期间,公司对当时Y7-B产品的定价及成本分摊问题进行重新审核;陈剑敏为证明当时与欧派橱柜战略合作特供的Y7-B产品的定价及成本分摊是得到爱适易首席财务官及集团领导批准的,避免公司后期将定价及成本问题追究陈剑敏责任,故转发邮件至家庭公用邮箱备份。10、邮件及图片,证明“kongsuihotmail.com”的邮箱是以陈剑敏丈夫名字命名的邮箱,为家庭公共邮箱,陈剑敏多年来实际使用该邮箱对外交流;公司人事总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也确认该邮箱是陈剑敏本人使用的邮箱,2021年11月8日陈剑敏的邮箱已经被取消权限,只能使用自己的邮箱发送邮件。11、爱适易总裁2022年1月18日发送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爱适易全球总裁2022年1月18日向爱适易亚太区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告知全体员工爱适易亚太组织架构在2021年10月发生变化,叶卓权担任亚太区总经理,陈剑敏已经离开艾默生,并感谢她在爱适易的时光;艾默生公司组织架构发生调整后有新人顶替陈剑敏的岗位。在与陈剑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后,艾默生公司寻找不实理由解除陈剑敏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不敢向全体员工陈述陈剑敏被公司无故开除的真实情况。
经质证,艾默生公司表示:对陈剑敏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确认,并非是陈剑敏与艾默生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艾默生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发行过股票,也没有与陈剑敏签订过股票相关的协议。对证据2,GuanJoyce确实收到该邮件,但其并非艾默生公司员工,与本案无关,且该邮件内容都是陈剑敏个人单方陈述及主观想象。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邮件并非发送给艾默生公司。对证据4,GuanJoyce确实收到该邮件,但收件人GuanJoyce并非艾默生公司员工,该邮件与本案无关,其中的内容也是陈剑敏单方陈述,发件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即使对陈剑敏进行了道德调查,陈剑敏2021年11月3日还是将具有公司商业秘密的邮件转发给陈剑敏配偶的邮箱。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从病历看无法反应陈剑敏生病与艾默生公司有关,且无法看出艾默生公司意图迫使陈剑敏解除合同。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艾默生公司没有与陈剑敏签订过股票期权协议,也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对外发行股票,公证书也无法看出是艾默生公司的股票;陈剑敏该证据157页不能证明该邮箱是陈剑敏个人或家庭使用,也与本案无关;陈剑敏将公司商业秘密转发的行为,无论转发至何邮箱都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且陈剑敏还要求陈剑敏配偶对艾默生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整理。对证据8和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正如陈剑敏所述,该邮件是公司对员工年终奖金的计算。从表格内容看,已经涉及净销售额、毛利、市场营销费用及毛利目标、公司销售目标、实际销售额等。这些数据都是公司生产、运营、销售非常关键的数据,毫无疑问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对公司对外竞争、报价、成本核算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故艾默生公司认为无论陈剑敏有何种理由,都不能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在外,应当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对证据10中202页11月9日往来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邮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只能证明陈剑敏可以接触及使用该邮箱,不能证明该邮箱是陈剑敏个人邮箱。另外公司人事是在陈剑敏离职后为能与陈剑敏取得联系,告知陈剑敏需要归还公司设备,才将邮件发送至孔遂的邮箱,且在发送邮件之前与陈剑敏反复确认是否能发送至该邮箱。可见,公司并不知道该邮箱是属于陈剑敏个人邮箱还是家庭公用邮箱,只是为了陈剑敏可以收到邮件及发送的内容才与陈剑敏确认。对证据11,由于对邮件来源不清楚,对邮件本身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对邮件内容无异议。该岗位由于组织架构变化,陈剑敏岗位已经被取消,而非由其他人替代陈剑敏岗位,新的岗位所管理的范围及功能比陈剑敏的岗位更加广泛。
艾默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艾默生公司从公司电脑系统调取的陈剑敏转发部分邮件记录,证明陈剑敏有自己的个人邮箱,其个人邮箱为13801856237139.com;kongsuihotmail.com并非陈剑敏所述是其个人邮箱,实际是其配偶邮箱;陈剑敏存在多次将公司敏感、保密资料发送至个人13801856237139.com邮箱,说明陈剑敏发送给kongsuihotmail.com的邮件就是针对其配偶而发,目的性非常明确。2、邮件截图,证明陈剑敏曾经将公司有关质量报告的敏感信息发送其配偶,并上传至云端,陈剑敏配偶可以通过云端下载该6份邮件,并以此了解艾默生公司商业秘密;虽然艾默生公司最终通过技术手段对该6份邮件进行了处理,但在处理前,艾默生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一直处于随时可被未经授权的第三人获取的不安全状态;陈剑敏该行为同样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保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之行为。
经质证,陈剑敏表示:对艾默生公司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13801856237139.com是陈剑敏移动手机号码的邮箱,平时用于接收账单信息,并非陈剑敏平时常用的电子邮箱。艾默生公司所列邮件内容是因公司当时正面临Y系列产品不合格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陈剑敏担心公司后续将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归咎于陈剑敏,故陈剑敏将图片备份。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该邮件中所显示的云端图案并非是陈剑敏将6张图片上传云端,而是在公司服务器的云端。陈剑敏自始至终只将邮件转发至家庭邮箱备份,从未将邮件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一审中,1、陈剑敏主张涉案的股票及股票期权系由艾默生公司美国总部授予,陈剑敏与艾默生公司之间并未签订过股票及股票期权协议,但股票及股票期权折现款是艾默生公司发放,且陈剑敏认为美国总部授予陈剑敏股票及股票期权系基于陈剑敏与艾默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陈剑敏表示邮箱kongsuihotmail.com是陈剑敏配偶孔遂的邮箱,但是家庭邮箱,就陈剑敏和其配偶使用,主要陈剑敏在使用。
2、陈剑敏表示艾默生公司允许将公司涉密文件资料发送到个人私人邮箱;艾默生公司表示公司禁止将公司涉密文件资料发送到个人私人邮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艾默生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的保密/敏感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业务资产,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此类信息会导致法律责任和合约责任,不得与未经授权者共享公司的保密/敏感数据;禁止将电子邮件转发给未经授权的个人,禁止未经授权而转发被确定为受限制、保密或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的资料。同时,陈剑敏在签署的《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资料协议书》中确认,在艾默生任职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有关艾默生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资料向任何人披露、公开、全部或部分复制、允许或让任何人使用、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他人获知或提供给他人;不会为在艾默生的职责范围之外的目的使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利用任何保密资料。由此可见,陈剑敏作为艾默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知晓公司禁止转发涉密文件资料或与他人共享涉密信息,也明悉不得在职务之外使用或利用公司任何保密资料。现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陈剑敏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分别在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3日向kongsuihotmail.com邮箱发送或抄送公司文件资料。从邮件资料内容来看,涉及到公司净销售额、销售及管理费用、毛利润、总劳动成本、支出、销售目标百分以及盈亏等数据,该文件资料显然属于公司保密资料/敏感信息。关于陈剑敏主张kongsuihotmail.com邮箱是属于家庭邮箱,且发送资料系为避免有人推卸责任或后期公司追究责任,保存证据之需,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对此,基于该邮箱确系为陈剑敏配偶个人私人邮箱,即使该邮箱由陈剑敏和配偶共同使用,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陈剑敏将公司保密资料发送至该私人邮箱的行为也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陈剑敏签署的保密协议。至于陈剑敏主张发送邮箱系为了保存证据之需,因缺乏依据,且陈剑敏不论是何目的,其行为也不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基于此,对陈剑敏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鉴于陈剑敏上述行为确已违反了艾默生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保密协议,故艾默生公司据此解除与陈剑敏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陈剑敏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33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关于陈剑敏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2021年延期储蓄计划金314361.8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艾默生公司规定,员工辞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或因触犯中国法律或公司政策而被解雇的,其储蓄余额将被作废并归还其所在的部门。如前所述,陈剑敏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陈剑敏不符合支付2021年延期储蓄计划金的条件,其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2021年延期储蓄计划金314361.82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因陈剑敏第四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已到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折现款,而有关股票及期权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审理中,陈剑敏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仲裁裁决艾默生公司支付陈剑敏2021年财年(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年度绩效奖金234953.33元,双方对该裁决,均未提起起诉,视为接受该裁决,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剑敏2021年财年(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年度绩效奖金234953.33元;二、驳回陈剑敏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除外)。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剑敏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陈剑敏补充事实称,其在一审时还提供了两项证据:1、爱默生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2、爱默生公司集团法务2021年4月13日发送的邮件及翻译件。爱默生公司认可陈剑敏一审中提供了上述两份证据。
二审中,陈剑敏提供证据如下:微信朋友圈截图以及中国厨余垃圾处理市场研究报告。爱默生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且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陈剑敏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分别在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3日向kongsuihotmail.com邮箱发送或抄送公司文件资料,从邮件资料内容来看,涉及到公司净销售额、销售及管理费用、毛利润、总劳动成本、支出、销售目标百分以及盈亏等数据,该文件资料显然属于公司保密资料/敏感信息。基于该邮箱确系为陈剑敏配偶个人私人邮箱,即使该邮箱由陈剑敏和配偶共同使用,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陈剑敏将公司保密资料发送至该私人邮箱的行为也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陈剑敏签署的保密协议,艾默生公司据此解除与陈剑敏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陈剑敏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33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陈剑敏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递延奖金及延期储蓄诉讼请求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陈剑敏以爱默生公司系对其履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故上诉认为爱默生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款项,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陈剑敏上诉请求艾默生公司支付已到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折现款,有关股票及期权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陈剑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剑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建辉
审判员徐焰
审判员叶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