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龙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8民初3934号
当事人:相龙,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陕西省
原告:相龙,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04008Y。
法定代表人:何志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张夏雨,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相龙诉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龙,被告比亚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张夏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3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工资25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7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焊装工作。原告工作积极勤恳,认真负责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2022年11月18日被告单方微信通知原告自离,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法正常打卡,并被告知从次日起无须上班,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在单位被人打伤,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直接辞退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请求。
被告比亚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从未向原告表达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可继续履行。原告工作至2022年11月13日,此后未来上班。原告未将看病的情况告知被告,也没有请假,没有提供医院的诊断资料,被告未阻止原告上班,原告也未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原告每月正常出勤的基本工资为1950元,2022年11月正常工作日出勤8天,周六日加班两天,工作日延时加班17.5小时,原告当月基本工资717元,加班费653元,当月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合计600.78元,上月预消费400元,合计抵扣1000.78元,剩余应当支付369.2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2022年11月工资表。原告称是被告给的工资表。被告认可工资表,称原告11月的工资369.22元。工资表载明:2022年11月基本工资717元,加班工资653元、个人养老保险费314.08元,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274.92元,个人失业保险11.8元,消费充值400元。2、2022年11月1日至13日的考勤记录,载明11月出勤10天。被告认可。3、与张林博微信记录,证明张林博告知其被辞退。被告认可微信的真实性,称是为督促原告回信息,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该领班也没有辞退原告的权限。4、照片1张,原告称是同事拍摄转发给其,电脑考勤记录显示其自离。被告不认可真实性,称看不到拍摄的时间、地点及谁的电脑。本院确认照片的证明力较小。5、住院病历,证明其在医院治疗。被告认可真实性。6、聊天记录截屏,证明2022年11月16日其律师通知被告人事其被打了,需请假。被告称无法看出原告委托律师向公司请假。7、住院票据,证明其住院。被告称与案件无关。8、移除工作群截图,证明2022年11月27日其被辞退。被告不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打卡记录。原告认可。2、工资表。原告不认可2022年11月工资,其余认可。3、仲裁委庭审笔录。原告认可。该笔录中原告称2022年10月消费400元,从工资中扣除。
庭审中,原告述称,2021年12月16日入职,是第十一事业部标件工段螺母焊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工资由基本工资1950元、加班及附加工资、工龄奖、表现奖、夜宵补助150元、高温补贴、伙食补助150元组成。公司发工牌,刷一次公司给充值200元,在厂区消费一个礼拜充一次。当月工资次月发放,银行转账支付。打卡考勤。上午8:00-11:30,中午休息1小时,下午12:30-20:00。2022年11月14日离开,被班长打伤头部,在西安医专就医,住院一个月后回家休息,继续就医。2023年3月12日去公司拿走行李。公司派班组的尤明送其到医院,其让尤明给张林博说住院,当晚尤明回电话说给领班说了,没有假条,口头请假。2022年11月27日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7日解除。2023年3月公司人事给其打电话让回去上班,其说要继续看病,上不了班。
被告述称,2021年12月16日原告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15日。原告的工资组成属实,2022年11月原告缺勤大于7天,取消工龄奖、表现奖、伙食补助,11月没有上夜班,没有夜宵补助,11月没有高温补贴。消费充值一次200元,充值后需从下个月工资扣,原告10月份充值400元,从11月工资扣除。当月工资次月发放,银行转账。打卡考勤。8:00-17:00上班时间,11:30-12:30休息,超出时间按照加班算。2022年11月14日原告离开公司。原告没有请过假。2022年11月27日班长张林博让原告上班,原告不来,2023年3月公司通知原告如果来就上班,公司现在还是这个意见,如果原告不愿上班,公司愿意给原告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为焊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工资由基本工资1950元、加班工资、工龄奖、表现奖、夜宵补助、高温补贴、伙食补助等组成。伙食补助每月150元,工龄奖首月为0元,以后每月递增5元。当月工资次月发放,被告转账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原告工资为2455.18元、6900.97元、9224.23元、7337.86元、5991.5元、5838.75元、6371.01元、6717.3元、6339.71元、5320.07元、5892.9元、369.22元。2022年11月14日原告头部受伤就诊于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病情为头部损伤,头皮浅表损伤,凝血功能异常。当日原告住院治疗,于2022年12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30天。原告出院后再未到被告处上班。2022年11月原告出勤10天,包含周六周日加班2天,工作日延时加班17.5小时。2022年10月原告充值消费400元。2022年11月原告的工资被告没有支付,其中基本工资717元(1950÷21.75×8)、加班费653元,工龄奖55元,伙食补助68.97元(150÷21.75×10)。
相龙与比亚迪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相龙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358元;2、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10天工资2595元。该仲裁委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1462号裁决书,裁决:一、比亚迪公司支付相龙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工资463.98元;二、驳回相龙的其他仲裁请求。相龙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现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2022年11月14日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当日原告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称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7日解除的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称其被移除工作群,该情形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中,故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2年11月原告工作10天,其中休息日加班2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包括基本工资717元,加班费653元,工龄奖55元,伙食补助68.97元,共计1493.97元,扣减社保费用600.8元及消费4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493.17元。
综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相龙2022年11月工资493.17元;
二、驳回原告相龙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比亚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杭锋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仝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