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妙云、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5357、25358号

判决日期: 2023-11-27
当事人:邝妙云, 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案原告、(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案被告]:邝妙云,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妙娟,系邝妙云姐姐,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案被告、(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案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工业园建业路华翠街68号仙湖名苑第三层08号(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

法定代表人:谭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如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邝妙云、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邝妙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妙娟、陈婉华,快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如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邝妙云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快意公司需向邝妙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1026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2631元)×23个月×2);2.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快意公司向邝妙云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8062元;3.判决快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决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快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部分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改判:一、邝妙云的工龄应当从199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一)邝妙云在快意公司处的全部内档资料均显示,邝妙云于1998年11月23日入职,快意公司是认可邝妙云的工龄应当从1998年11月23日起计算的。(二)邝妙云于1998年11月23日入职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1999年6月1日非因劳动者原因,邝妙云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广州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3月1日同样非因劳动者原因,邝妙云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快意公司处。两次劳动关系的转移,邝妙云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工资薪酬待遇等一切不变,邝妙云的工龄应当从1998年11月23日起计算。由于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未依法招聘用工,违反我国关于用工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双方未能依法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这个过错在于公司一方,公司不能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利,快意公司与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现快意公司违法解除邝妙云的劳动关系,快意公司依法应承接邝妙云在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的工龄,故邝妙云的工龄应当从1998年11月23日起计算。二、快意公司2005年1月起克扣邝妙云的工资用于缴纳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公积金,计至离职共克扣工资118062元。邝妙云已经提供自2005年1月至2021年的公司全体员工历年历月工资台账反映(台账文件保存于邝妙云离职前的办公电脑,文件修改日期显示为2005年1月至2021年,即台账形成当月,不存在任何修改痕迹)2005年1月起,快意公司只缴存低于其应负担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及个人缴存部分全都由劳动者负担,变相克扣员工工资。一审法院基于劳动者知悉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且在职期间不敢提出异议就认为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合法合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邝妙云主张自2005年起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快意公司克扣员邝妙云月工资去缴纳企业本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为此邝妙云提供了证据35-43。邝妙云已经提交的证据清楚计算2005年1月至2021年7月的快意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具体数额,邝妙云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根据现行证据规则,工资台账等证据理应由快意公司掌握,快意公司有义务对邝妙云的工资组成、发放、台账等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而不能以“由担任财务的邝妙云制作为由”就简单否定工资台账的真实性。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要求快意公司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台账等证据材料,否则应当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邝妙云的提交的证据支持邝妙云的主张。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并改判,以维护邝妙云的合法权益。

快意公司辩称,不同意邝妙云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

快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快意公司与邝妙云在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改判快意公司不需向邝妙云支付2020年度奖金71520元;4.改判快意公司不需向邝妙云支付年休假工资9001.66元;5.改判快意公司不需向邝妙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8395元;6.改判快意公司不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邝妙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邝妙云与快意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1.快意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邝妙云在社保局登记的人员类别均系工人身份,邝妙云本应在2021年5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为达到迟延退休的目的,利用财务总监的身份和管理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未取得快意公司同意下于2020年6月向社保局将用工形式和人员类别变更为干部,是为谋取私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2项规定“女满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于2021年5月26日。3.邝妙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第第二条并未明确其为管理岗位。第二条约定邝妙云的工作内容确定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邝妙云是自己操办合同,具有使用公章等方面的便利。4.邝妙云在2021年6月的社保费已经由社保局退还,其不具备继续缴纳社保的条件。故,应认定邝妙云退休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二、关于2020年度奖金的问题。1.根据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快意QAD事业部合伙人制度运营协议》的性质属于合伙关系,该协议约定的是分配利润,不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而获得的工资,也不属于年终金,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应依据民法典处理,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2.邝妙云主张的71520元仅仅依据一份邮件,且该邮件亦非快意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发出,对于利润分配的具体数额并未依据协议第五条“利润分配协议条款”约定的程序核准,一审法院认定该71520元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1.双方劳动关系在2021年5月26日终止,故其2021年的年休假共计4.9天(146/365×15),邝妙云在仲裁时已确认2021年其已休年休假6天,故年休假已休完,不需再支付年休假工资。2.邝妙云起诉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应体未休年假工资,该诉求不包括2020年全年是否存在未休年休假,法院仅应围绕前述期间休假情况进行审查。即使法院认定邝妙云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21年7月13日,未休年休假仅应计算1天。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一)快意公司有权解除与邝妙云的劳务关系。如前所述,快意公司认为邝妙云应于2021年5月26日退休,劳动关系终止,故快意公司于7月13日解除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快意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即使双方仍存劳动关系情况下,快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邝妙云作为行政财务人员,了掌握公司的行政财务、业务资源、商业机密的重要岗位,但邝妙云却与其它同事在外设立公司并持有股份,且公司在名称上与快意公司极为相似、经营范围亦一致,邝妙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员工手册》,快意公司有权解除与邝妙云的合同关系。2.邝妙云称快意公司不是以前述事实为由解除双方关系的问题。快意公司虽未直接载明解除理由的具体事件,但结合案件的情况可以认定解除事由为“在外设立公司”。(三)一审法院计算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1.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应当将2019年第三期奖金58590元+2020年奖金71520元+2020年奖金95360元列入计算。2.退一来说,若人民法院认定该三笔款项属于奖金,须列入计算平均工资的基数,则应当考虑该三笔奖金所归属的年度而不是简单以发放的时间落入十二月内作为依据,并以平摊方式计算。3.邝妙云工龄计算有误,邝妙云的工龄期间应为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五、快意公司解除与邝妙云的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离职,无须出具离职证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邝妙云辩称,不同意快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

邝妙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邝妙云与快意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快意公司向邝妙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1026元(32631元×23个月)。3.快意公司向邝妙云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003.31元(32631÷21.75×6×2)。4.快意公司向邝妙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三笔年终奖71520元。5.快意公司向邝妙云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18062元。6.快意公司撤销2021年8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对邝妙云管理岗位身份改为工人身份的违法修改,恢复邝妙云管理岗位身份。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快意公司承担。

快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快意公司与邝妙云在2003年3月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快意公司无需向邝妙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72.81元。3.快意公司无需向邝妙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2147.71元。4.快意公司无需开具离职证明。5.诉讼费用由邝妙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劳动合同概况:1999年6月1日,邝妙云入职广州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顾问公司),担任会计岗位,从事财务、行政及劳资工作,于2000年1月27日补签劳动合同,期间累计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由快意顾问公司为邝妙云缴纳社会保险。

2003年3月1日,邝妙云的劳动关系转至快意公司,担任快意公司会计,期间累计签订多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升任财务行政经理,后升任财务总监,2011年6月1日与快意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由快意公司为邝妙云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之后快意公司为邝妙云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13日,快意公司发出内部通告,以内部管理为由,当日即解除邝妙云的劳动合同。快意公司当庭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为邝妙云伙同公司其他高管设立广州快易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股东,可能构成与快意公司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邝妙云对上述理由不予认同。

二、工资待遇情况:邝妙云的工资由正常工资和年度奖金两部分组成。邝妙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6696元/月,离职前12个月正常工资为13841.83元/月。2017年1月1日,快意公司与邝妙云签订《快意QAD事业部合伙人制度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人协议》),约定邝妙云享有合伙人权益的15%分配比例,奖金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发放。快意公司按照上述约定,通过公司账户及董事吴富华私人账户分三期发放2016年至2019年奖金。2021年3月,快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季铭伟在工作邮件中确认邝妙云20**年度奖金为238400元。其中2021年4月13日已发放奖金71520元,6月23日已发放奖金95360元,尚有71520元未发放(均系税前奖金)。

三、年休假情况:邝妙云全年可休年休假15天,2021年可休年休假9天(含2020年剩余年休假2天),已休6天。

四、快意顾问公司与快意公司的关系:快意顾问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日,现已注销。快意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8日。谭玉莲系邝妙云与快意顾问公司于2000年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又系快意公司的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富华系快意顾问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上的管理人员,又系快意公司的现任董事兼经理。

五、仲裁情况:2021年8月24日,邝妙云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1]6032号仲裁裁决:1.确认邝妙云与快意公司在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快意公司支付邝妙云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72.81元。3.快意公司支付邝妙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2147.71元。4.快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邝妙云开具离职证明。5.驳回邝妙云其他仲裁请求。

六、保全情况:邝妙云对快意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粤0106财保367号民事裁定,冻结快意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742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争议焦点及一审法院认定:一、人事身份

邝妙云主张:其在快意公司长期担任财务会计,2008年起任财务总监,属于管理类岗位,从未从事过一线生产岗位。2020年6月,快意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申请将其员工类别从“工人”改为“干部”,2021年8月,快意公司未经邝妙云的同意又擅自将其身份改回“工人”,并以达到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由,申请退回已缴纳的2021年6月、7月社会保险费。2022年2月,其发现后,多次投诉要求恢复干部身份并补缴违法退回的社保费。据此,其要求快意公司撤销上述违法修改,恢复邝妙云管理岗位身份。

快意公司答辩称,快意公司作为采用劳动合同制的港资独资企业,非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邝妙云在内的所有员工均系工人身份,本应在2021年5月26日办理退休手续。但其为达到迟延退休的目的,利用财务总监身份和管理公司公章的便利擅自向社保部门变更其身份,取得所谓干部身份,明显具有恶意和私心。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

关于邝妙云的人事身份是否影响其退休年龄。邝妙云与快意公司签订的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邝妙云的工作岗位均系行政、财务及劳资工作,后担任财务总监,承担管理职能。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条的内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号)第三条第2点指出,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邝妙云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属于管理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快意公司关于邝妙云的人事身份系工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邝妙云的撤销诉求。邝妙云主张撤销快意公司篡改其人事身份的行为,因该事项属于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诉请不予调处。

二、工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邝妙云主张:1.1998年11月23日,邝妙云在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以下简称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工作;1999年6月,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快意顾问公司;同时邝妙云的劳动关系从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转移至快意顾问公司;1999年7月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注销。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的负责人为吴富华,登记地址与快意顾问公司及邝妙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填写地址均一致,邝妙云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邝妙云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快意顾问公司,故邝妙云在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快意顾问公司的工作年限。2.快意顾问公司系快意公司的前身,邝妙云与快意顾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系谭玉莲,同时也系快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快意公司主页上的公司发展历程信息可兹印证两者的关系。2003年3月1日,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邝妙云的劳动关系从快意顾问公司转移至快意公司。劳动关系转接期间,邝妙云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保缴费数额均没有变化。邝妙云涉两公司劳动合同上的字母编号连续,劳动合同文本及其补充条款字迹一致。证人、快意公司老员工李丽斯证明,2003年3月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统一从快意顾问公司转移至快意公司。因此,邝妙云在快意顾问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快意公司的工作年限。3.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均应以现岗位的性质确定退休年龄,邝妙云长期从事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因此2021年5月之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鉴于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快意顾问公司、快意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邝妙云非因本人原因在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转接事实,邝妙云主张确认与快意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至2021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述工龄均应合并计算。在人社局个人就业登记信息,快意公司的相关考勤、薪酬台账中,也可见其入职时间为1998年11月23日,足见快意公司对其工龄的认可。

快意公司主张:1.快意顾问公司、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与快意公司不存在的关联关系,上述两公司的设立股东、住所地均不与快意公司相同。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还应当参照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来确定,快意公司与邝妙云的劳动关系只能从2003年3月起算,邝妙云之前是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邝妙云20**年5月26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在该日期之后的工作经历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

关于邝妙云在香港快意广州代表处的工作期间。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系境外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十一条,境外公司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境外企业并不能直接雇佣中国雇员。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公布)第二条之规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邝妙云主张确认该段期间的劳动关系及计入快意公司的工作年限,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邝妙云在快意顾问公司的工作期间。邝妙云于1999年6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在快意顾问公司工作,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证据支持,其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主体应为快意顾问公司。快意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才成立,其主张于1999年6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期间与快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邝妙云在快意公司的工作期间。邝妙云于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在快意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明细、工资流水、工作文档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如上文分析,邝妙云的人事身份不影响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认定,快意公司主张2021年5月26日之后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邝妙云的工作年限。首先,邝妙云与快意顾问公司于200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反映,快意顾问公司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系谭玉莲,而谭玉莲系快意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富华系快意公司的董事,同时又系快意顾问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上的管理人员;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快意公司以两公司股东不存在混同为由否定关联关系,理据不足。其次,邝妙云与快意顾问公司于2002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与快意公司于2003年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两者约定的薪酬、岗位、补充条款内容一致,社保缴费数额在上述劳动关系转接期间均没有变化。证人、快意公司老员工李丽斯证明,2003年3月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统一从快意顾问公司转移至快意公司。再次,邝妙云主张在两公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没有变化,快意公司未提供反证予以抗辩。综上,鉴于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3月的劳动关系接转系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调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邝妙云主张应将其在快意顾问公司、快意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邝妙云在两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22年2个月。

三、工资

邝妙云主张:1.2005年起至邝妙云离职时,快意公司只缴存低于其应负担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及个人缴存部分全都由劳动者负担,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据邝妙云提供的自2005年统计至2021年的公司全体员工历年历月工资台账反映,快意公司共克扣工资118062元。2.上述台账系财务部制作,存于邝妙云离职前的办公电脑,但其作为公司员工,对公司政策及台账制作并无话语权,且台账还受上级的审定,全体员工均存在这一情况,不等于邝妙云认同台账内容。

快意公司答辩称,邝妙云担任财务行政,工作台账系其所制作,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已持续多年,其从未提出过异议。如认为快意公司漏缴住房公积金,也应要求快意公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而非补偿给劳动者。邝妙云关于2018年8月以前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邝妙云在快意公司长期担任财务、行政及劳资工作,后更升任财务总监,理应对快意公司的工资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其在仲裁阶段已当庭确认工资金额均系其本人制作,在本案庭审时无合理理由改变陈述,一审法院采信其仲裁陈述。邝妙云未举证其在职期间对快意公司长期沿用的工资统计口径及公积金缴存政策提出异议,现主张快意公司拖欠工资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奖金

邝妙云主张:为激励核心员工,快意公司制定了奖金发放制度,根据当年利润情况,参与的员工(即“合伙人”)均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在次年的3月、6月、12月发放。快意公司均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通过公司账户或吴富华私人账户分批发放2016年至2019年的奖金,但快意公司只发放2020年的第一期奖金71520元、第二期奖金95360元,尚有第三期奖金71520元未发放。而2021年3月,快意公司高管季铭伟已通过邮件告知其2020年全年可获得奖金238400元。对于奖金的性质,不能简单以《合伙人协议》的文本字眼认定属于平等主体的协议,因为邝妙云非快意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或合伙人,且奖金纳税申报也是以工资薪金收入名义进行,故该部分奖金应计入邝妙云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

快意公司答辩称,《合伙人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且约定纠纷由广州仲裁委管辖,不应在本案中处理。邝妙云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获得的受益不是工资收入,不应当计入月平均工资。季铭伟的工作邮件只是提出计算数字,未得到快意公司的确认。邝妙云已离开公司,不再获得相关收益。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

关于《合伙人协议》的性质。《合伙人协议》文本内容反映,协议并未约定参与的员工具有与公司“合伙人”相称的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相反,协议开门见山地阐明签订的目的系激励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要求合伙人遵守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合伙人协议》主要内容是约定员工获得利润的条件及分配的程序等,符合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就年度奖金与劳动者进行特别约定的特征,并非通常意义的股东或合伙人参与公司经营并分配利润的约定。就《合伙人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也应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故《合伙人协议》约定的纠纷管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就《合伙人协议》产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邝妙云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获得的收益视为年度奖金,计入离职前12个月工资。快意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2020年第三期奖金。首先,综合《合伙人协议》分三期发放年度利润的约定及邝妙云举证的近几年奖金发放情况,一审法院对邝妙云关于年度奖金分三期发放的主张予以采信。又2021年2月季铭伟已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邝妙云20**年的年度奖金情况,结合季铭伟作为快意公司在《合伙人协议》中的签约代表及其担任快意公司高管的身份,邝妙云有充分理由认为上述邮件内容代表快意公司的意志。一审法院对邮件中反映的邝妙云20**年可得年度奖金238400元予以确认。第二,邝妙云于2020年已完整工作一年,对公司经营作出贡献,而一审法院认定快意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详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益的原则,快意公司不能以离职为由免除向邝妙云发放年度奖金的义务。综上,快意公司仍应向邝妙云发放2020年度奖金差额71520元。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快意公司主张:1.快意公司发现邝妙云、季铭伟等公司高管于2021年5月成立广州快易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股东,该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均与快意公司类似或雷同,可能构成与快意公司的竞争关系。邝妙云作为快意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违反《员工手册》上关于禁止兼职或经营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业务的规定,快意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待快意公司发现后,邝妙云等人自觉注销公司,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图谋才未得逞。2.邝妙云等人违规设立公司涉及众多高管,快意公司担心影响面扩大才没有将解雇原因如实公布。快意公司解雇邝妙云不具有针对性,季铭伟已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唯因暂时找不到替代人员才不得已留下宋万球、谭艳英两位高管。季铭伟既已离职,快意公司与其仅保留商务合作关系。3.邝妙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以仲裁裁决核算的金额为准。

邝妙云主张:1.快意公司未经任何沟通,以内部管理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其当天早上收到通知说可以回家休息,下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内部公告,感到十分突然。2.快意公司素有设立关联公司的做法,广州快易智数科技有限公司系快意公司授权季铭伟、宋万球、邝妙云、谭艳英成立的,目的是剥离部分业务出去适应市场环境,但该公司无银行账户,无实际经营,两个月即被简易注销。快意公司以邝妙云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其余共同参与高管的处理却无法体现公平性,如快意公司表面上解雇季铭伟,但季铭伟事后还在设立新公司继续与快意公司进行交易往来,宋万球继任季铭伟的执行总监职务,谭艳英继续在职。3.邝妙云从未见过快意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未经任何民主程序制定,行为也未达到拒不改正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4.既然快意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也应仅限于此,对快意公司提出的其他解除理由不应审查。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快意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解除邝妙云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一审法院仅针对该项理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快意公司提出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更不得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快意公司诉称因邝妙云在外设立公司,可能与快意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但未能举证该公司有实际经营行为,也未能举证给快意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从事后快意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看,有2人继续留任,1人离职后仍继续保持往来,唯独对邝妙云进行解雇处理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显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综上,快意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快意公司违法解除邝妙云的劳动合同。

关于邝妙云的平均工资。邝妙云主张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每月应发正常工资、2019年第三期奖金58590元、2020年前两笔奖金的总和计算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有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如前文分析,年度奖金应计入平均工资,快意公司主张仅以每月应发正常工资总和计算平均工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经核算,邝妙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631元[(12966元+12951元+12966元+12956元+12966元+12951元+12971元+15211元+15211元+15021元+14901元+15031元+58590元+71520元+95360元)÷12个月]。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结合邝妙云的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8395元(32631元/月×22.5个月×2)。快意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赔偿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

邝妙云主张:2020年剩余年休假2天,2021年加班调休1天,2021年年休假7天,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2021年已休年休假6天,故剩余4天未休年休假。以上事实,有快意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的全体员工考勤休假台账证明,同时也证明2020年剩余年休假可在2021年上半年内休完。

快意公司主张:不确认休假台账的证据三性,邝妙云的休假情况以快意公司提交的年假情况为准。邝妙云的退休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如按该日期计算当年年休假天数,则其实际休假6天已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项诉争评判如下:

关于邝妙云20**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虽快意公司不认可邝妙云提交的休假台账,但双方证据所反映的邝妙云休假情况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邝妙云提交的休假台账予以采信,认可2020年剩余2天年休假可在2021年上半年休完。邝妙云还主张2021年加班调休1天视为年休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由于邝妙云20**年实际工作天数不足一年,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核算其该年年休假为7天(194天÷365×15天,取整)。综上,一审法院核算邝妙云20**年应休年休假9天。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双方确认邝妙云20**年已休年休假6天,则快意公司应向邝妙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001.66元(32631元/月÷21.75天×3天×200%)。

七、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快意公司主张:双方解除的是劳务关系,且快意公司已就解除劳务关系作出通知,不应再出具离职证明。

邝妙云答辩称,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诉争焦点评判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快意公司有义务向邝妙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上文分析,邝妙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快意公司仅在公司内部公示,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律效力。综上,快意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邝妙云在快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长达20余年,在临近退休之际,被快意公司罗织理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快意公司漠视劳动法律法规,肆意损害大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应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邝妙云与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邝妙云20**年度奖金71520元。三、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邝妙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8395元。四、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邝妙云未休年休假工资9001.66元。五、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邝妙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六、驳回邝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受理费共20元,由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邝妙云负担1180元,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度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财产保全费。邝妙云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快意公司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1026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2631元)×23个月×2);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快意公司需向其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806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快意公司承担。快意公司称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其与邝妙云在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不需向邝妙云支付2020年度奖金71520元,不需向邝妙云支付年休假工资9001.66元,不需向邝妙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8395元,不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保全费由邝妙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邝妙云的入职时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邝妙云的离职时间,无论是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分析还是邝妙云实际履行工作岗位分析,邝妙云均从事管理岗位,其依法应在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快意公司亦是在2021年7月13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其主张邝妙云应于2021年5月26日退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20年度奖金问题。快意公司虽主张依据《合伙人协议》,该款项不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而获得的工资,也不属于年终奖,但从该协议实际履行分析,邝妙云并不符合合伙人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合伙人协议》文本内容反映情况、邝妙云近几年奖金发放情况、快意公司管理人员季铭伟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邝妙云20**年的年度奖金情况等证据,认定快意公司应支付邝妙云20**年度奖金7152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应当以双方在合同解除当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本案中,快意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解除了其与邝妙云的劳动合同,即使如其所述,邝妙云在外设立公司,可能与快意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故依据《员工手册》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其并未举证证明邝妙云知悉并签收了《员工手册》,亦未举证该公司有实际经营行为且给快意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快意公司违法解除邝妙云的劳动合同于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计算赔偿金的年限,鉴于香港快意科技顾问有限公司系境外公司,属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公司不能直接雇佣中国雇员,邝妙云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且即使如邝妙云所述,该公司违法用工,邝妙云亦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其要求快意公司承担案涉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快意顾问公司、快意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邝妙云从快意顾问公司离职时已获得补偿,在非因邝妙云原因的情况下,其从快意顾问公司离职后入职快意公司,相应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但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式,因2021年4月发放的奖金71520元、2021年6月发放的奖金95360元、前述认定的还未发放的奖金71520元系根据2020年邝妙云全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得出,该3笔奖金应平均计入2020年度的每个月予以核算,2020年12月发放的奖金58590元属于2019年第3笔员工奖金,不应计入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工资之中,另,邝妙云本意是应将全部奖金计入离职前12个月工资中,故本院在剔除2020年12月发放的奖金之后,将此笔款项纳入核算范围,且核算后,相应月平均工资数额亦未超出邝妙云的该项请求。结合邝妙云工作年限及在此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邝妙云离职前12个月即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工资应为23775.17元{[(12966元+12951元+12966元+12956元+12966元+12951元+12971元+15211元+15211元+15021元+14901元+15031元)+(71520元+95360元+71520元)÷12×6]÷12个月},快意公司应向邝妙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9882.65元(23775.17元/月×22.5个月×2),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保全费问题。由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综上所述,对邝妙云的上诉请求和快意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0268号、(2022)粤0106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邝妙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9882.65元;

四、驳回邝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一审受理费共20元,由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邝妙云负担1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邝妙云负担2163元,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邝妙云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耀庭

审判员刘庆国

审判员康玉衡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雯;林燕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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