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与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7198号

判决日期: 2023-09-26
当事人:周鑫, 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显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琼,女,系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周鑫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7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周鑫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亚美公司向周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378.19元;(2)亚美公司向周鑫支付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3月的失业保险金10350元;(3)亚美公司向周鑫支付因拖欠工资期间,周鑫为日常生活产生的贷款利息3684.39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亚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亚美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系既定事实,一审法院以亚美公司向周鑫发出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及延缓发放工资的通知不具有恶意性为由,驳回周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未考虑亚美公司延迟发放工资的事实及实际提供的证据情况,应当予以纠正。因亚美公司在未经周鑫同意的情况下连续迟延发放、拖欠2021年4月及后续工资,且经周鑫催促、提出异议,亚美公司至2021年10月仍拖欠6月至10月工资,故周鑫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申请劳动仲裁。周鑫于2018年8月2日入职亚美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编号:YM-20180802A),周鑫担任项目专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2日。合同到期前,周鑫与亚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编号:YM-20180802A(2)】,工作岗位为销售,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周鑫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460元、岗位工资1820元、绩效奖金1820元,合计9100元,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亚美公司在未取得周鑫同意的情况下,连续迟延发放和拖欠2021年4月及后续工资,至2021年10月,亚美公司仅向周鑫发放2021年6月工资的20%,仍拖欠周鑫2021年6月工资的80%及6月至10月全部工资。周鑫于2021年7月13日、7月24日、7月24日、9月27日连续4次实名向广州市12345举报亚美公司拖欠工资问题,在7月13日举报亚美公司拖欠工资后,亚美公司向广州12345承诺于9月30日将所拖欠工资发放完毕,说明亚美公司知晓周鑫不同意拖欠、延期发放工资。亚美公司明知周鑫不同意的情况下,于收到律师函后近一个半月后才发放。周鑫于2021年9月23日向亚美公司提出异议,催促其发放2021年6月至9月工资。2021年11月5日,周鑫委托律师向亚美公司发送《律师函》,再次提出异议,要求亚美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工资合计44098.39元,并明确因亚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周鑫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与亚美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律师函》于2021年11月8日送达亚美公司处,亚美公司拒收该《律师函》。2021年11月11日,周鑫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开庭通知书》,至仲裁委受理该案,亚美公司仍未向周鑫发放2021年6月至10月工资。亚美公司在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即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2日,分别向周鑫发放2021年6月工资80%、6月至11月工资,其拖欠周鑫工资周期已达半年。周鑫2021年6月应发工资9100元,实发工资金额8084.08元,亚美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发放6月工资的20%即1616.82元,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即2021年11月24日发放6月工资的80%即6467.26元。2021年12月14日,亚美公司向周鑫发放2021年7月份工资7997.57元。2021年12月24日,亚美公司向周鑫发放2021年8月工资8190.2元、2021年9月工资7758.85元、2021年10月工资7243.11元、2021年11月工资2068.18元。亚美公司在周鑫提起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依然拖欠、延迟近一个半月发放工资,拖欠周期已达半年,且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周鑫正常生活。一审判决片面认定亚美公司拖欠工资未对周鑫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周鑫为不影响日常生活开支(房贷、抚养费、赡养费等),分别两次于微信微立贷和支付宝网商贷借款维持日常生活,共产生利息手续费3684.39元。其中,2021年5月28日于微信微立贷借款40000元,10个月还清,2021年7月26日于支付宝网商贷借款40000元,6个月还清,证明亚美公司拖欠工资,严重影响周鑫日常生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亚美公司应尽义务,不以催促、提出异议为前提,且亚美公司迟延发放、拖欠工资并未与周鑫协商一致,亚美公司也无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周鑫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亚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首先,亚美公司迟延发放、拖欠工资的周期已达半年,亚美公司的恶意性质不证自明。其次,亚美公司迟延发放、拖欠2021年4月及后续工资,并未就该变更事项与周鑫协商及取得周鑫同意。再次,周鑫在职期间已明确向亚美公司提出异议、催促其发放工资,并向广州12345反映,周鑫提起劳动仲裁前亦发送《律师函》再次提出异议,至劳动仲裁受理时,亚美公司仍未向周鑫支付拖欠工资。复次,亚美公司在劳动仲裁中称拖欠工资的原因是股权投资,该理由无证据支持且与拖欠员工工资无因果关系,亚美公司以该理由向员工转嫁风险、拖欠工资不合法。因亚美公司连续数月拖欠工资数额巨大,且拖欠周期已达半年,周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亚美公司应按3.5个月工资标准向周鑫支付经济补偿金33378.19元。二、一审判决中,周鑫主张亚美公司支付赔偿失业保险金10350元,一审法院以周鑫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调处为由拒绝,违反《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损害周鑫合法权益。亚美公司向社保部门谎报周鑫主动离职,导致周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10350元。三、类案(2022)粤01民终15952号判决书,可借鉴参考。

亚美公司答辩称,1.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亚美公司已足额发放周鑫的全部工资。亚美公司已分别以邮件的方式通知周鑫工资发放时间及事由,周鑫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就工资延迟发放达成一致。亚美公司系因经营困难拖欠工资,非恶意拖欠。2.周鑫提出的失业保险金及贷款利息,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综上,亚美公司不同意周鑫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周鑫的上诉请求。

周鑫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亚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378.19元;2.亚美公司向周鑫支付2021年11月起至今的失业保险金10350元;3.亚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仲裁情况:周鑫于2021年11月1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亚美公司向周鑫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工资44516.78元;2.亚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3378.19元;3.亚美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4.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给周鑫造成的损失(当庭撤回)。该委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了穗天劳人仲案〔2022〕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亚美公司给周鑫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驳回周鑫的其他仲裁请求。周鑫不服上述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二、周鑫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三、周鑫于2018年8月2日入职亚美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销售,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起月工资为9100元,此前月工资为8600元。周鑫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实发工资金额为8084.08元、7997.57元、8190.20元、7758.85元、7243.11元、2068.18元。亚美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2日支付完周鑫在职期间剩余未结清的工资。

四、周鑫提交亚美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28日、9月30日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亚美公司告知全体员工,因公司参与博元重整计划造成资金使用受限,公司资金流动性出现困难、筹措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故延迟发放工资等内容。

五、周鑫提交亚美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亚美公司在公司微信群中,于7月12日、7月29日、7月30日、8月2日、9月10日、10月15日分别发送员工及主管的工资发放情况表,并称还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再次发放。

六、周鑫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5日向亚美公司发出《律师函》,以亚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与亚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周鑫在收到亚美公司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及延缓发放工资的通知后均未向亚美公司提出过异议,视为双方就推迟工资发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且亚美公司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周鑫工资并非系因其主观故意而导致的结果,亚美公司向周鑫发出的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及延缓发放工资的通知并不具有恶意性。周鑫虽以亚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理由向亚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亚美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支付完周鑫在职期间剩余未结清的工资。可见,亚美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周鑫工资具有客观因素,况且本案一审也未有证据显示亚美公司未及时支付周鑫工资的行为已对周鑫生存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故在此特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周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缺乏合理基础。此外,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须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旨在规制用人单位在有能力足额支付工资但又未切实有效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强调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性及客观违法性。然在本案中,亚美公司系基于外在一定程度的客观原因而未能有效履行自身义务,且周鑫也未有证据证明亚美公司此行为具有故意或恶意性质,若仍对其苛以经济补偿金的处罚则有违合理性。综上,对于周鑫主张亚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周鑫主张亚美公司支付2021年11月其至今的事业保险金10350元,该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亚美公司向周鑫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周鑫的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周鑫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周鑫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支付宝贷款凭证;2.微信微立贷借款凭证;3.(2022)粤01民终15952号判决书;4.显示周鑫定期失业金待遇申领审批不通过的进度详情页面截图。上述证据拟证明亚美公司拖欠工资,严重影响周鑫日常生活;另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亚美公司向社保部门谎称周鑫主动离职,导致周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10350元。亚美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失业保险金及贷款利息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如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金额计算为33370.85元。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亚美公司存在长期拖延支付周鑫工资的情形,在周鑫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仍拖欠工资,直至2021年12月才付清。因此,周鑫以亚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亚美公司应依法向周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为33370.85元,故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对亚美公司苛以经济补偿金的处罚有违合理性为由,不予支持周鑫主张亚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周鑫的该项请求与其仲裁请求事项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各自独立。周鑫应就该项诉讼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不予调处周鑫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贷款利息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周鑫该项请求未经一审程序处理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周鑫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周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7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7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周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370.85元;

驳回上诉人周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立斌

审判员张旭增

审判员刘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汐榕;王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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