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娣与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9481号

判决日期: 2023-09-08
当事人:朱新娣,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娣,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朱新娣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新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新娣负担。

判后,朱新娣不服,提起上诉。朱新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百佳公司向朱新娣支付2021年度的年底双薪2940元;3.百佳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年底双薪的性质系工资,而非奖金。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实的情况证实了以下事实:其一,长期以来,百佳公司固定在次年的2-3月向朱新娣支付上一年的年底双薪,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基本工资,该年底双薪的支付从朱新娣入职当年起从未中断过。其二,朱新娣提供的证据《公告》明确合资公司设立后,员工与百佳公司订立的劳动关系、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百佳公司出具《公告》后派人进行合营宣讲,朱新娣提交的2019年4月9日百佳超市合营宣讲会录音进一步证实了百佳公司合营后向朱新娣承诺包括年底双薪等薪酬与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且该《公告》的附件系百佳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后推行的《薪酬方案》(门店),该方案同时附上了附件1《门店原方案福利表》,该福利表中显示年底双薪与收入、加班费等同属“薪酬制度”模块,系工资范畴。而“年度奖金(红利)-经理级”属“绩效管理”模块,系绩效奖励范畴。也即,年底双薪与年度奖金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同时并存,并不是可相互替代或混同的关系。其三,朱新娣提供的证据《工资条》上清晰列明年终双薪与红利(即年终奖金),年终双薪与红利分别列明,且数额也各不相同,充分印证了年终双薪与红利是百佳公司同时实施的两种制度。其四,朱新娣提供的证据《奖金信函》中明确载明“……奖金总额(不包含年底双薪)……”,由此,年底双薪不是奖金无可争议。其五,朱新娣当庭补充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明确了双薪系工资的性质,而非奖金。二、朱新娣提供的东莞仲裁案的执行转账流水显示,东莞仲裁案的裁决生效后,百佳公司已向该批员工发放了2021年度的年底双薪,根据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以及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原则,恳请法庭支持朱新娣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社会效果。综合上述,年底双薪是朱新娣每年固定的工资收入,百佳公司克扣不予发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朱新娣向百佳公司追讨年底双薪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佳公司向朱新娣支付年底双薪,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百佳公司答辩称:一、百佳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年底双薪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朱新娣主张2021年度双薪没有事实、规章制度以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待遇均不包括双薪,双薪并不是朱新娣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根据百佳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年双薪发放事宜》以及《花红发放事宜》可知,双薪的性质已明文规定为奖金。同时,根据百佳公司一审提交的2014、2015、2017年年底双薪发放事宜可知,双薪的发放规则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发放规则完全不同,足以证明双薪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2021年度百佳公司发生严重亏损,百佳公司在一审已提交了审计报告予以佐证。百佳公司根据2021年度经营亏损扩大的严峻情况决定2021年度没有双薪安排,也没有制定2021年度的双薪发放事宜文件。朱新娣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规章制度及法律依据。二、朱新娣与百佳公司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均确认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均未对百佳公司必须发放2021年度年底双薪进行约定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朱新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百佳公司必须发放2021年度双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百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民事判决作为类案判例。能够证明“年底双薪性质为奖金,不是工资固定组成,百佳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属于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朱新娣于二审阶段并未提交新证据予以反驳,请求法院根据类案同判原则,驳回朱新娣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朱新娣提交了如下证据:1、招聘信息,拟证实百佳公司承诺支付的薪酬待遇包括固定的年底双薪;2、百佳超市合营宣讲会录音,拟证实百佳公司合营后向朱新娣承诺包括年底双薪等薪酬与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3、转账记录、结案通知书,拟证实同类型案件,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裁决需向劳动者支付年底双薪,该案已履行完毕。根据同案同判原则,应支持朱新娣的上诉请求。百佳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应采纳。百佳公司对于证据1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招聘信息不是百佳公司发布,发布主体显示为天河南街社工服务站,无法确认发布主体及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同时,该信息的发布时间也非朱新娣的入职时间,招聘信息的内容也无法证实朱新娣的主张。对于证据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录音没有原始载体,无法确认真实性。其中对话内容也无法得出百佳公司承诺发放2021年年底双薪的意思表示。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朱新娣所提交案例所涉当事人并非百佳公司,百佳公司与该案无关。另外,后续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等地发生的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同、证据相同的类案,各地均已作出驳回劳动者双薪请求的裁决或判决。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现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年底双薪是否属于朱新娣的固定工资组成部分,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朱新娣与百佳公司没有于劳动合同、薪酬方案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底双薪属于朱新娣工资固定组成部分。朱新娣以2020年之前一直享受双薪待遇即主张该年底双薪属于其固定工资范畴,依据不充分。

其次,根据百佳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终花红发放事宜》以及《2018年度双薪发放事宜》可知,百佳公司长期以来已明确年底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其中发放细则亦规定了获得双薪与员工的入职、离职时间以及纪律遵守等因素相关。故该年底双薪更符合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范畴,而非员工固定工资。二审期间,朱新娣虽提交了招聘信息、宣讲会录音以及另案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但招聘信息中并无明确年底双薪的性质,故不能仅凭招聘信息内容即推定该双薪属于员工固定工资。朱新娣没有出示宣讲会录音的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且该录音内容亦无明确年底双薪系员工固定工资部分。至于另案相关材料,因另案与本案当事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并不一致,故另案认定不能直接证明本案情形。现上述证据均无法推翻百佳公司提交的证据并充分证实朱新娣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后,如前所述,朱新娣所主张的年底双薪具有奖金性质,不属于其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百佳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而决定是否发放,其在业绩亏损情况下不予发放年底双薪,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新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星

书记员韦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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