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奇温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0472号

判决日期: 2023-07-10
当事人:成奇温,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成奇温,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学城英才路与信息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MB2D08454G。

法定代表人:蓝家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缘,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上列原告成奇温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奇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的工资31739.13元;2.拖欠工资的补偿金31739.13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775.84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91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459.3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拖欠的加班工资25770.83元;2.拖欠加班工资的补偿金25770.83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31.32元。

四、工作情况。2019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有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五、双方于2022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书》,解聘理由为“经调查发现有多次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解聘通知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光盘一张、录音文字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流水、账户明细表、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小程序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招聘截图、放假通知截图、加班费支付申请、2020年12月加班汇总、与“小葱”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文(罗文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物损坏情况排查表(八年级)、与“朱泽(黎俊云主任)”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凭证详情、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佛山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金沙院区)疾病诊断证明书、工资条;4.证明、入伍证、户口本。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监控录像与照片光盘一张、照片与视频证据证明;2.关于饭堂员工成奇温的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反馈、关于饭堂员工成奇温的情况说明、关于加强饭堂管理,确保平安饭堂的通知、“英才学校食堂员工群”微信聊天记录;3.劳动合同;4.留样冰箱与留样制度照片;5.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节选;6.仲裁裁决书。庭后提交:7.劳动合同;8.英才学校饭堂厨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工资发放表;9.成奇温账户明细表。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晚上下班后及周末休息日为学生饭堂安装消毒灯加班76天,于2020年12月制表交付被告;2020年12月的星期六星期天休息日,原告在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时间外,为被告加班维修线路、台凳等加班8天于2021年1月制表交付被告;2021年7月至8月暑假休假期间,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外,为被告维修宿舍及教学楼设施设备等加班52天;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7月4日的星期六星期天休息日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外,为被告加班维修线路、台凳等加班24天,于2021年7月制表交付被告。被告安排或获得了原告数次共计160天的加班,但只在2021年9月7日支付了1920元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立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拖欠其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晚上下班后及周末休息日为学生饭堂安装消毒灯加班76天的加班工资;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原告享有寒暑假,原告主张其2021年7月至8月暑假期间的上班属于加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加班工资分析如下:

首先,对加班事实。原告确认其有打卡考勤,被告予以否认,但被告有提交考勤表,考勤表记载了上班及下班打卡的时间,被告辩称考勤表仅为原告上班的考核,非上下班的记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有对原告进行考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现被告未能提交原告的考勤记录,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其2020年12月休息日加班8天、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7月4日天休息日加班24天予以采信。以上合计32天。

第二,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告确认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355元加绩效250元、加班费、其他福利。被告则辩称对原告基本工资情况不清楚,但对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无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反映的工资构成及金额与原告陈述的内容能相互印证,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条予以采信。而被告庭后提交的工资表为2021年9月之后,基本工资反而比原告提交的2020年工资条低,且请假天数多的月份的基本工资比请假天数少的月份要多,但被告均未作合理解释,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5小时,每周工作5天,故本院按照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55元/月计算。

最后,对已支付的加班费情况。如上所述,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原告确认已收取加班费192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应支付2020年12月休息日加班8天、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7月4日休息日加班24天的加班工资差额7952.18元(3355元/月÷21.75天×32天×200%-1920元)予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赔偿金

2022年7月7日,被告以原告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辞退原告。但被告对此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原告多次存在上述行为,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最后正常工作日以及双方确认代扣代缴的社保个人部分504.83元,经核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28.07元。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入职,其主张在入职被告之前的军龄计算进“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768.42元(3628.07元×3×2)予原告。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差额7952.18元予成奇温;

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768.42元予成奇温;

三、驳回成奇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珈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邓可戎

书记员李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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