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伟与佛山市华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15088号

判决日期: 2023-06-08
当事人:杜少伟, 佛山市华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杜少伟,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告:佛山市华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村委会振兴路14号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369E9B。

法定代表人:黄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霞,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杜少伟与被告佛山市华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少伟,被告华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请求:杜少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华朗公司向杜少伟支付代通知金17000元;2.华朗公司向杜少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00元;3.注销杜少伟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和安全B证的注册。

二、劳动仲裁结果:1.华朗公司向杜少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000元;2.驳回杜少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华朗公司向杜少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17000元;2.华朗公司向杜少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杜少伟2022年6月13日入职。

二、杜少伟的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

三、杜少伟与华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四、杜少伟每月工资1700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杜少伟提交了以下证据:1.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147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送达回证;2.《劳动合同》复印件、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卡明细信息流水打印件、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华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杜少伟微信名片截图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江**与杜少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邮寄详情截图打印件。

原、被告举证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原、被告双方对华朗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杜少伟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杜少伟支付代通知金及赔偿金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5月26日,杜少伟与华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杜少伟在华朗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2023年1月12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江**发微信给原告杜少伟说:“杜工你好!鉴于我们相处这半年来,感觉大家在工作上的配合还是不到位,所我决定雇用你到2023年1月10日为止,你春节后也不用过来现场上班了,感谢你这半年来的帮助和支持,虽然不能共事,但日后也可继续交流学习,谢谢你!我今日会把1月份10天的工资和加班费划到你个人账户上,请你到时查收。另外,你看你的一级建造师证还在不在我公司这工地上挂职,如果可以的话,我想用你个证到新腾润这个项目完工为止,我会照付用证费和上岗费给你,你的社保我也会继续买,到时要检查或需要你来工地现场应检时,我会按每次出场费500元付给你,至于用证费和上岗费每个月几钱的,你可向我提出,我会每个月在工资专户上支付给你,你考虑一下答复我,谢谢你。”杜少伟说:“把我的证还是给我注销掉吧,我不考虑挂靠。”黄江**说:“好的。”

2023年1月14日,杜少伟说:“黄总,按劳动合同法你还要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你还要支付我三个月的工资,合计51000元。”黄江**说:“不是吧,赔偿是不存在的,公司还没有正式解聘你,现在是跟你协商、建议,其实我的意思是你继续保留资质,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保留社保,双方劳动关系不变,不用天天上班,每次过来还有补贴,这是最好的方式。”杜少伟说:“我都和你说了,我不考虑挂靠。”黄江**说:“你现在不存在挂靠的。”杜少伟说:“你已通知我到1月10日,明年不要上班了,还不是你单方面解除合同?”黄江**说:“我系不用你在现场上岗,还是要用你的证和要你出场应检,可以在家待岗,有需要时就通知你回来应检,你可能理解错了”。

华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江**于2023年1月12日发出的微信中有“我决定雇用你到2023年1月10日为止,你春节后也不用过来现场上班了……我今日会把1月份10天的工资和加班费划到你个人账户上”的字样,上述陈述已经明确表达了华朗公司与杜少伟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于当日到达杜少伟,故本院确认华朗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华朗公司辩称其是与杜少伟协商,并非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应予审查。黄江**在上述微信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又另起一段,说:“另外,你看你的一级建造师证还在不在我公司这工地上挂职……”,开始协商挂靠用证费用和出场费的问题,然后说:“你考虑一下答复我”,上述内容是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后挂靠用证费用和出场费的问题进行协商,而非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华朗公司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华朗公司以相处配合不到位为由解除与杜少伟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杜少伟诉请华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杜少伟的工作时间及月工资标准,华朗公司应向杜少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17000元×1个月×2倍)。华朗公司已依仲裁裁决向杜少伟支付了17000元,还应向杜少伟支付赔偿金差额17000元。

华朗公司违法单方解除与杜少伟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杜少伟诉请华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7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华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少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杜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萌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游丝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