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陈伟与朱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7585号

判决日期: 2023-10-27
当事人:赵陈伟, 朱宁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赵陈伟(曾用名陈伟),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朱宁,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诉讼记录

原告赵陈伟与被告东阳市宁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陈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宁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赵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091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4月开始在东阳市宁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于2021年离职。2022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为6091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2年12月30日前结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朱宁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曾用名为陈伟,受聘于被告。被告于2022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朱宁欠陈伟工资总计陆万零玖佰壹拾圆整(6091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结清,以此为证。”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工资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赵陈伟提供的户口本、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支付工资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陈伟工资款6091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丽萍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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