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工人干活时被砸伤申请工伤受阻续:顺德法院驳回诉请,当事人将上诉

发布日期: 2026-08-24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澎湃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干活, 申请工伤, 南海, 法院, 诉讼, 期限, 管辖权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四川省

相关议题:中高龄劳动者, 工伤/职业病,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工人仲裁/起诉

  • 59岁的杨百保在务工时右腿被铁皮砸成腓骨粉碎性骨折,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多次受阻。
  • 他先在事故发生地四川仁寿申请工伤认定,被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相关诉讼和再审程序结束时已到2025年1月。
  • 杨百保随后向公司所在地佛山南海申请工伤认定,又被认为超过一年申请期限而不予受理,复议后结果仍被维持。
  • 顺德区法院认为,可扣除的管辖诉讼期间不足以覆盖全部延误,再审耗时不应扣除,因此驳回杨百保的诉讼请求。
  • 杨百保及代理人认为,他一直在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权利,并非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后续将向佛山市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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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的杨百保工伤认定申请再遇挫折。

2026年8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其申请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等为由,驳回杨百保的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22年10月27日,杨百保在四川省仁寿县干活时右腿被铁皮砸伤,经诊断,杨百保的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事后,杨百保向仁寿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杨百保的申请。杨百保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被四川省三级法院驳回。杨百保走完上述流程后,已是2025年1月。杨百保只好再向其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此后,杨百保再次向南海区政府申请复议。2026年1月,南海区政府决定维持前述《不予受理决定书》。杨百保遂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申请再审耗时不应予以扣除

顺德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一年期限内。本案中,杨百保自2023年10月16日向仁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至2024年10月16日收到眉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该224天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杨百保于2022年10月27日受伤,于2025年1月2日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共798天,扣除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共224天,杨百保共耗时574天,已经超出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该院认为,杨百保曾提供邮寄视频、EMS订单详情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曾于2024年5月8日向南海人社局邮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但该邮单记录因已超过期限无法显示物流记录,也无法证明邮政企业是否有收取该邮件及妥投,南海人社局亦否认收到上述材料,故无法证明原告在本次工伤认定申请前曾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院还认为,眉山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对其法律效力应予以遵守,申请再审事由并不能对生效判决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再审期间不应予以扣除,否则有违我国二审终审制的设立目的,亦导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限延长,不利于工伤认定事实的查清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

此外,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可以扣除的情形主要是指因社会保障部门的原因导致申请人超期申请,杨百保认为若工伤认定登记制度实现全国统一登记运行,则其向仁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视为向被告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明显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杨百保因确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管辖权提起诉讼而耽误的期限,法院认为,南海人社局已经予以扣除。杨百保在知悉仁寿县人社局不是本案工伤认定管辖部门,亦应在二审结束时及时向南海人社局申请,杨百保主张以其初次向仁寿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即2023年8月25日为其向被告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向任意一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杨百保的该项主张明显与上述规定相矛盾,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观上无怠于行使权利之嫌,将上诉

杨百保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杨百保先向仁寿县人社局申请,是基于其工作地在仁寿,且在仁寿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才最终确定南海人社局为管辖机关。这一系列程序延误,本质上是管辖权争议所致,属于“非因职工自身原因”的典型情形。杨百保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应该将杨百保向四川仁寿提出申请与向广东佛山提出申请割裂看待。

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不能对生效判决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的裁判观点,杨百保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再审程序既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正当救济权利,其启动是基于对管辖权问题的持续争议。“等待”行为应被视为“非因自身原因”的合理延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旨在保护因客观障碍或程序争议而无法及时申请的职工。当事人一直在寻求救济,主观上无怠于行使权利之嫌。

对于杨百保曾于2024年5月8日向南海人社局邮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未被认定一事,杨百保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杨百保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所谓的期限内已申请工伤认定,且南海人社局认可杨百保邮寄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实,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邮政信息保存1年)无法查清签收情况。因杨百保客观无法查询邮递信息的保存情况,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未获准许。法院完全采信被告“未收到”的口头否认,而忽略了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辅助证据链,要求其承担“邮件已妥投”的举证责任,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合理。

杨百保表示,他将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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