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时撞伤人,公司拒赔:不算雇佣关系

发布日期: 2023-04-04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外卖骑手, 雇主责任险, 雇佣关系, 送餐, 服务公司, 骑手, 投保, 保险公司, 公司
涉及行业:服务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就业, 工人仲裁/起诉

  •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骑自行车的张某受伤,张某将骑手、骑手所在服务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 某服务公司辩称,公司的骑手为外卖平台从事快送业务,属于新业态,而非雇佣关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 海门法院认为,王某系某服务公司骑手,服务公司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 外卖骑手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外卖行业应规范用工,对外卖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可以覆盖配送人员意外、配送车辆财产损失、配送途中致他人物损和人损等。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奚海燕 记者 严君臣)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骑自行车的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将这名骑手、骑手所在服务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4月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2年4月20日,外卖骑手王某驾驶自购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外出履行快送业务。途中,王某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将王某、王某所在的某服务公司及该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服务公司辩称,公司的骑手名单确有王某,王某为外卖平台从事快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由其公司扣除手续费用后转发给王某,属于新业态,而非雇佣关系,加之其公司为每位骑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服务公司为骑手王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服务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雇用关系;即便存在雇用关系,根据保单约定,承保骑手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对于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而王某驾驶为机动车;本案原告损失应由王某或者服务公司赔偿,再依据保险合同向其公司主张理赔,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某服务公司骑手,劳务报酬由某服务公司发放,报酬计发金额根据王某在外卖平台按单后完成的快送业务确定,故服务公司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保雇主责任险,并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全部合理损失,被告王某对上述赔偿中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吸引了大批外卖骑手等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普遍带有个体性、临时性、兼职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并对外卖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可以覆盖配送人员意外、配送车辆财产损失、配送途中致他人物损和人损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外卖骑手驾驶的是轻型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为他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也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外卖骑手,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属性,从而判定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降低发生交通意外时的经济负担。另外,外送途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