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关于稳就业,国办最新通知: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

发布日期: 2023-04-27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吸纳就业, 见习人员, 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 稳就业, 补贴, 政策, 期限, 年度, 规模
涉及行业:党政机关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地点:

相关议题:青年失业, 失业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
  •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基本生活费、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等待遇,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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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通知还提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

募集不少于100万个见习岗位

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通知提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拿证”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也可拿补贴

通知还提出,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此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编辑|王月龙 杜波

校对|何小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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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减员吗?现又增员了,乱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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