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意外身亡,谁来担责?法院:劳务外包公司赔偿109.25万余元,外卖平台赔偿48.35万余元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九派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外卖骑手, 外卖平台, 劳务外包, 送餐, 外包, 雇主责任, 公司, 法院, 平台, 江西, 骑手
涉及行业:服务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工人仲裁/起诉, 就业
- 外卖骑手刘亮在送餐途中突然死亡,家属认为与过度劳动有关。
- 法院认为外卖平台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但不能完全推卸责任。
- 法院判决劳务外包公司赔偿109.25万余元,外卖平台赔偿48.35万余元。
- 二审阶段,外卖平台提供证据称刘亮的猝死与自身疾病有关。
- 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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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凌晨一点多,在北京送外卖的骑手刘亮倒在了送餐的路上,就再没有醒来。刘家的代理律师认为,刘亮的死亡与过度劳动有关。平台方和外包公司都认为,外卖骑手刘亮的死亡与工作无关。
5月19日凌晨,刘亮一共接了4单,有1单已经完成了配送。还有3单显示为取消。第一单送完出门后,不到一百米的距离,刘亮倒地身亡。直到那一刻,还有三个订单正在等待配送。后来因为超时,其中的两个订单被顾客取消,还有一个因长时间未送达被系统取消,并且被扣除了12.6元配送费以及20成长分。
家属认为,刘亮是在配送过程中猝死的,外卖平台既没有尽到法定救助义务,也没有履行雇主责任,对刘亮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给与赔偿。随后,刘亮的家属委托律师,将他生前服务的外卖平台起诉到了法院。
刘亮的父母、子女和妻子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起诉了外卖平台,法院受理案件后,把跟刘亮生前签订合作协议的江西某公司也追加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被告外卖平台的运营方辩称,只是向配送员和配送公司提供信息。刘亮生前注册了某APP,与江西某公司签了合作协议。因此刘亮的配送工作由江西某公司负责,要告也只能告江西某公司,而江西某公司则辩称,他们与某APP骑手在协议中约定,江西某公司与刘亮为合作关系或者灵活就业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适用民法、合同法。
法院认为,江西某公司作为用工方,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外卖平台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外卖平台的运营方与刘亮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互联网平台置身事外,毫不担责的理由。
法官审理认为,刘亮作为成年人,对接单量的多少,以及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和注意义务,对于自身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庭审结束之后,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某公司,也就是劳务外包公司,赔偿死者刘亮的家属109.25万余元,被告外卖平台的运营方,既外卖平台,赔偿五名原告48.35万余元。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向外卖平台的运营方制发了司法建议,就平台在骑手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一审宣判之后,三方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庭审现场,劳务外包公司主张,APP上有一键呼救的功能,如果遇到意外,骑手可以自我求助,因此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劳务外包公司存在过错,他们也不认可。
二审阶段,外卖平台这方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想要证明刘亮的猝死,属于病理性死亡,与他自身的疾病有关。
一方坚持认为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另一方则强调平台的算法规则是导致了外卖骑手刘亮猝死的根本原因。
外卖平台这方强调,需要严格区分线上线下的边界,合理划分平台和合作商的权利义务。因此,平台方认为,在刘亮深夜送餐猝死途中的事情上,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向外包公司反馈异常信息。对于双方争议的这个问题,经过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
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法官组织各方进行了多次调解。2023年7月,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高贵称:
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的运营主体,作为最大的受益者,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实时掌握着骑手的配送情况,那么对订单的配送情况最为清楚。所以平台对于异常的订单应当起到跟进、提示的义务,切实地担负起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