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场性别歧视”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发布日期: 2024-11-24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中工网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职场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 妇女, 办法, 女职工, 权益, 生育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安徽省

相关议题:就业歧视, 工会, 就业, 职业培训

  • 安徽省将职场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女性劳工权益的保护。
  •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并应有女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
  •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举报投诉。
  • 用人单位应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及其他健康检查,以及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产假、护理假等待遇。
  • 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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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安徽:“职场性别歧视”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11月22日下午,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八条,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做了详细规定。

加强性别统计监测,定期发布妇女发展状况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性别统计监测工作,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妇女发展状况等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办法》新增了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规定。

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对其实施性骚扰;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办法》新增学校应当建立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规定。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妇女受到性骚扰的相关救济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依法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特殊、优先保护。

“职场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办法》新增了培养女性人才的规定。《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因生育中断就业,将有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生活补助

《办法》新增了支持生育规定。《办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农村妇女这些财产权益得到明确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方面,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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