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录用有诉讼记录的求职者,上海一公司被判赔1.32万

发布日期: 2025-07-25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就业歧视, 求职者, 公司, 诉讼, 记录, 黄灯, 误工费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就业歧视, 工人仲裁/起诉, 就业, 招聘

  • 张先生收到公司聘用函后,按约定准备入职,包括离职、搬家和租车位等实际支出。
  • 公司因“背调”显示张先生有民事诉讼记录,取消录用,未考虑其诉讼身份为原告且风险较小。
  • 张先生认为公司以诉讼记录为由拒绝录用,属于就业歧视,影响其平等就业权,并造成经济损失。
  • 法院认定公司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需对张先生因信赖聘用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先生1.32万元,包括房租、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发出聘用函后,又因对方有诉讼记录取消录用,公司的行为合法吗,劳动者可否主张赔偿?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

2024年4月1日,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聘用他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写明拟入职日期及工资等事项。当日,张先生向软件开发公司出具聘用回执,确认于2024年5月6日正式入职。4月15日,张先生与原就职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4月23日在软件开发公司旁租房、租车位,为入职做准备。

4月26日,软件开发公司突然告知张先生,他的“背调”结果是“黄灯”,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给了“黄灯”评价。

张先生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是因被骗钱财而发起的民事维权诉讼,自己在诉讼中是原告,因该诉讼记录给出“黄灯”评价是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此后,“背调”公司向软件开发公司发送邮件,表示由于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张先生的诉讼地位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他的“背调”结果可由“黄灯”转为“蓝灯”,符合软件开发公司的录用标准。

张先生也联系软件开发公司表达希望入职的意愿,但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张先生认为,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起诉至金山法院,要求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其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张先生有理由相信自己将入职,所以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并搬至新公司附近居住。但软件开发公司又以张先生入职“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上述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以及后续入职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等,金山法院判处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万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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