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工伤认定48小时大限,情与法的艰难抉择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南方周末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小时, 脑死亡, 东莞市, 呼吸机, 家属
涉及行业: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 蒋本武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后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家属坚持救治未在48小时内死亡,最终被认定不符合工伤条件。
- 家属因不愿放弃亲人生命,未选择在48小时内拔管,导致错失工伤认定,面临高额医疗费用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困境。
- 医疗记录和医生建议均显示蒋本武在48小时内已无继续抢救意义,但现行法律以死亡证明时间为准,未将脑死亡作为法律死亡标准。
-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已认可家属坚持救治属人之常情,主张应结合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实际操作仍存较大争议。
- 随着医疗技术进步,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情况增多,现行工伤认定标准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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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蒋本武在东莞市一公园拍照留念(图:受访者提供)
2024年11月1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突然晕倒在园区门口执勤的岗亭里。工友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送医。医院当日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医生明确告知其已经是濒死状态。
救,还是不救?在蒋本武的妻子和儿子蒋海心中,这不需要犹豫:必须救。随后,蒋本武被转往更高级别的医院,送入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治疗并未带来转机,在ICU度过12天后,蒋本武于2024年11月13日出院,次日离世。
在此后的工伤认定中,蒋本武一家遇到了难题。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蒋本武的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认可这一结果,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不是孤例。2024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典型案例背后的“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2024年9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均以与蒋本武案有相似困境的典型案件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在当前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家属选择积极救治的方案,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工伤认定48小时的困境出现。这背后,既体现了脑死亡的法律界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之间的张力,也折射出在实践中个体的朴素情感与明确的法律规定之间的现实碰撞。
48小时前后
2024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东莞市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正常执勤时,突然晕倒在地。豪丰公司员工刘杰明拨打120救护车,将其送至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就诊。
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11月1日上午9时的急诊病历显示:蒋本武呈“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颅脑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溃入脑室系统,出血量62ml”,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
9时31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
11时4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电话告知家属,转院时蒋本武已处于深度昏迷、穿刺无反应的状态,生命垂危。
13时3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的会诊记录单显示,蒋本武的情况为:“患者目前留置气管插管,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神志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脑室积血、脑室铸形、脑积水,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
13时51分,医院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14时30分,经过再次诊断,病历显示蒋本武:“神志昏迷,GCS(E1V1M1)3分,双侧瞳孔直径5mm,对光反射消失”“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
2024年11月2日,蒋本武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红楼院区接受治疗(图:受访者提供)
病历材料显示,直至2024年11月13日出院,蒋本武的病情未见任何好转,相关诊断亦无变化。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的12天里,蒋本武始终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其间,医疗病程记录和医生与家属通话录音,均能显示蒋本武“无继续抢救意义”。
蒋海告诉《南方人物周刊》,在父亲晕倒48小时内,医生告知如果48小时内放弃治疗,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家属不愿放弃救治,医院继续插管和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11月13日,面对ICU持续的高额医疗支出,并在医生再次明确告知治疗已无法带来好转后,家属经与院方商议,决定将蒋本武接回家中,让他落叶归根。
11月13日21时55分,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租用带呼吸机的救护车,返回湖北老家。11月14日10时,救护车到达蒋本武老家。当地医院无法立即衔接呼吸机,医护人员暂时撤下设备准备转运,10时18分,蒋本武的心脏停止跳动。
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蒋本武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发脑疝”,死亡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0时18分”。
2024年11月14日,蒋本武经配备呼吸机的救护车转运回老家后,准备撤下呼吸机前的图片。撤下呼吸机后20分钟左右,蒋本武没有了心跳与脉搏(图:受访者提供)
作为普通人朴素的情感观
2024年11月6日,蒋本武工作的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蒋本武的工伤认定。11月14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蒋本武“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之后,蒋海委托律师古玉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庭审辩论围绕“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标准以及“48小时工伤认定”展开。豪丰公司在答辩状中提供了蒋本武的考勤记录、岗亭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等,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豪丰公司称,医院的病程记录和家属与医生的谈话录音显示,蒋本武在48小时内已“无救治意义”,“家属基于亲情坚持治疗,不应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东莞市人社局在答辩中以“48小时”的时限为重点,认为蒋本武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蒋本武的死亡证明中时间显示为2024年11月14日。
蒋海告诉《南方人物周刊》,在父亲的救治早期他已经知道有“48小时”这一工伤认定限制条款,医生也建议他们放弃治疗,但他没有选择放弃。“他是我的父亲,生我养我二十多年的父亲,我下不去手。”
在陷入工伤认定争议后,蒋海看到有其他人分享类似的经历。有人称自己的公司也出现过同样的情形,家属果断决定拔管子,于是顺利拿到工伤保险,随后举办了一个体面的葬礼。
蒋海说,“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他向《南方人物周刊》回忆,父亲发病被送到医院的那天夜里,急诊科医生就对他们说,蒋本武在发病约一小时后双侧瞳孔已完全散大,院方认为已经没有手术和抢救的必要。医生解释说,哪怕只有单侧瞳孔散大,或许还有一丝希望,但蒋本武的情况已是脑疝,脑组织受到严重冲击,这种损伤基本不可逆转。即便开颅手术,他也很可能无法活着离开手术台,因此建议家属放弃治疗。那位医生还补充道:“如果是我自己的亲人这个样子,我会选择放弃。”
蒋海向法庭提供的与医生的沟通录音佐证了“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诊断。但听了放弃治疗的建议后,蒋海坚持要将父亲安排在医院的ICU继续接受治疗,通过插管、呼吸机来维持父亲的生命体征。
(图:视觉中国)
围绕“脑死亡”的争论
在法庭上,东莞市人社局表示,认为蒋本武在14日之前已“脑死亡”之说无法律依据。
蒋海的代理律师古玉箫表示,脑死亡和心跳停跳哪个属于死亡标准,在医学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即使医生基于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判断出患者已经处于不可能再抢救过来的脑死亡状态,但由于《中国成人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操作规范》的严格要求、城乡居民对医学知识认知有限、传统儒家文化的深厚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医院在抢救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的患者时无法向家属出具脑死亡诊断报告;患者家属也不可能在亲人心跳尚存、医院未明确告知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为获得工伤赔偿而要求医院直接放弃治疗。
2013年,《中华神经科杂志》发表了《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标志着我国脑死亡判定有了相对明确的行业规范;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在五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判定规范。
然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在梳理相关司法判例时发现,在实践中,围绕“脑死亡”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由于现行标准相对严格,往往导致“脑死亡”状态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法律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续相关法律程序的启动与认定。
2024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典型案例背后的“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其中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案的核心焦点是“脑死亡在48小时内未得到认定”,相关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结合病情材料、询问医学专家,最终作出“脑死亡”的认定。在评定此案时,检察院指出法律实务中的困境:《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对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操作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但因时过境迁、证据欠缺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定脑死亡,进而影响工伤认定案件的办理。
针对蒋本武的病情和“脑死亡”的争议点,2025年3月26日,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开具情况说明进行补充:2024年11月2日早上查房,呼吸机未见自主触发,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未见患者胸廓有起伏,气管插管处放置棉絮,未见明显活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GCS评分E1VTM1=3分,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从此至2024年11月14日出院前一直处于该状态下,未见好转。住院期间未进行脑死亡判定。
2016年,在辽宁铁岭发生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抢救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成工伤认定关键(图:CCTV今日说法)
立法本意与道德困境
豪丰公司在答辩状中指出,人社局机械适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中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两大类,前者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等七种情形,后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其他三种情形。蒋本武案正属于对后者第一种情形的争议。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其认定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检索发现,早在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就提及“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其视同工伤”;其典型意义提到,“⼈⺠检察院办理⼯伤认定类⾏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把握《⼯伤保险条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等弱势群体的⽴场进⾏解释和认定。”
2024年9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普法栏目中发布一则案例:《“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案例指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法院认为,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认定为“视同工伤”。一审判决作出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在“法官说法”中点评此案: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个案时,负有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审判职责,不能忽略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困境。诸如,案件中李某某的家属对其不离不弃、坚持救治的行为,这既是一种家庭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司法鼓励人们向善,当然也应当对善的行为予以肯定,不能让家属因内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据此,如果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就已呈现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的发展状态,患者最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完全是因为医院自身职责和家属强烈要求使然,且超过时间不长,亦不存在无限期救治的情形,此时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其“视同工伤”。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高龄职工逐渐增多,脑死亡的相关案例频繁走进公众视野。关于脑死亡的严格认定争议,是否应受到工伤条例保护,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视同条款,实际上已对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了扩大化解释。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条文本身并未涉及脑死亡时间衔接问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能无限扩大,否则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果对脑死亡职工无限制地进行工伤认定,是否会引发工伤基金亏空的风险?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果一味要求法官突破法律限制进行裁判,是否违背了法治原则?这些疑问值得深入思考。
另一方则认为,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定与适用难免存在滞后或超前于现实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自2010年修订以来已施行十数年,伴随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实践中“以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情况日益常见,使得“脑死亡认定标准”“48小时认定期限”等条款与现实之间出现张力,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回归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对条例作合乎现实需求的解释。从这一角度出发,48小时内脑死亡职工理应受到该条例的保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6年1月,距离此案一审开庭已近三个月,蒋海仍在等待判决结果。他对自己当时坚持积极救治的选择并不后悔。“抢救的关键期就在病发后的48小时。我做不到在那样紧迫的时间里,去算计要不要按医生建议放弃治疗,以换取工伤待遇。这不是我在那48小时内应该考虑的事情。”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蒋海为化名。)